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主办,上海财经大学家事法研究中心承办,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中伦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财经大学第三届家事法学术研讨会24日召开。
本次研讨会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之适用”为主题,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的理论学者,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的实务专家6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通过视频会议进行了致辞。她在致辞中指出,民法典颁布以后,掀起了对民法典的宣传、解读的高潮,如何更好的宣传、理解民法典的条文,使之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是我们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对民法典的宣传工作只是贯彻民法典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深度研究、体系化的解释民法典。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教授在视频致辞中指出,《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确立了这样一个规则: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那么,如何在解释论上妥当地确定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的涵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他期待家事法研究者能够对此展开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在致辞中认为民法学科无论是对法学学科建设还是对学校的“双一流”学科建设来说,都具有基础性作用。而家事法是民法的重要内容,家事法的持续研究,有助于民法学科的发展。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张磊主任在致辞中指出,现代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婚姻契约、遗嘱、继承等家事法律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人是当之无愧的“非诉法官”。上海目前虽然只有四百多名公证员,平均每名公证员服务近六万名市民,但上海公证人为市民提供了大量基础公共法律服务,在家事领域通过办理遗嘱、继承、委托、声明、婚前和婚后财产约定协议、意定监护等公证事项,利用公证特有的证明、沟通、监督效力,在预防和化解家庭纠纷、维护市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