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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混子”还好混吗?

阅读:807 次 作者:王庆峰 来源:南方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1-03-18 08:46:00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学术网分享的学术评论。

  “学术混子”注意了!日前,教育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学位质量保障与救济”专门列为一章,“学术不端处理”单独列为一条,其中规定了可撤销学位的三种情形,被媒体广泛解读为“学术从严”的信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在保证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与实践不完全相适应。将之上升为《学位法》,根据现实情况予以针对性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构建诚信环境,促进人才成长。

  以“撤销学位”为例,现《条例》仅给出了概括性标准,即“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但什么是“舞弊作伪”,什么是“严重违反”,容易出现差异化理解,造成相同行为在不同学校处理各异的情况。不久前,在山西某学院,两名同学因为体测代考就被取消学位。但在很多学校,这种情形至多是扣分记过、通报批评。由此引发疑问:“舞弊作伪”到底是什么,其内涵、对象、范围与程度可否明确一些?

  草案将之框定在了三种情形: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前两者让人想起了“翟天临事件”“陈春秀事件”等,对那些严重违反诚信、破坏学术环境的行为,公众态度是一致的。至于第三条,则充分遵循了学术自主原则,为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其学术与学科特点制定相适应的内部细化规定留出了足够空间。

  考虑到撤销学位针对的更多是毕业生,撤销学位的使用也要慎之又慎。现《条例》完全没有规定毕业生申诉等基本的程序保障,不利于保障他们的权利。草案则打上了好几个“补丁”,规定毕业生和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都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异议。如果对结果不满意,还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这样更利于保障撤销学位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从优化学术环境的角度而言,“撤销学位”的意义也不可小觑。时下许多人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舞弊只要不被发现,毕业之后就万事大吉;或认为年轻时犯过错误,但现在已有所建树,学校也会既往不咎。正是这些“小过无妨”的心理,严重玷污了圣洁的学术殿堂。这条新规通过以后,无论一个人毕业多久,在哪个岗位,有什么影响力,只要曾存在学术不端的污点,就要承担随时被撤销学位的后果。希望这对一些人起到警醒作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该收手就要及时收手。严格遵循诚信规矩,顶天立地做人,才是唯一的光明大道。


标签:学术争鸣,学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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