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wdwxtg@qq.com 论文发表QQ:329612706 微信:lianpu13
当前位置首页学术中心 学术论文 思政论文
  • 正文内容

《群书治要》“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国家治政理念

阅读:1472 次 作者: 来源:论文网 发布日期:2018-06-13 18:12:18
基本介绍:

  在国家治理理念中,德治和法治始终是两大主流思想。

  德治强调道德的教化,认为国家可以通过推行道德教育,使人的道德素养提升,耻于作恶,家国天下自然太平。法治主张依法治国,认为人都有自利性,在这种人性认知状况下,道德显得苍白而空洞,只有立法、执法、守法,使得人人不敢作恶,才能达到国家治理的目标。作为“用之当今,足以鉴览前古;传之来叶,足以贻厥孙谋”的资政大观———《群书治要》,该书在总结历朝盛衰兴亡的经验和教训的前提下,明确表达了“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国家治政理念。

  一、以古推今,治国大律,重德必治,独法必亡

  魏征等人编纂的《群书治要·体论》,阐述了从春秋到西汉的治国思想的转变过程:春秋之时,王道浸坏,教化不行。

  子产相郑而铸刑书,偷薄之政,自此始矣。逮至战国,韩任申子、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至于始皇兼吞六国,遂灭礼义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天下叛之。高祖约法三章,而天下大悦。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议论务在宽厚,天下化之,有刑厝之风。至于孝武,征发烦数,百姓虚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于是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转相比况,禁固积密,文书盈于机格,典者不能遍睹,奸吏因缘为市,议者咸怨伤之。

  春秋之时,古往仁义治天下的“王道”政治,逐步得到毁坏,道德教化不能实行,子产做郑国的宰相时,将法律条文陶铸在了鼎上,由此“苟且浮薄”的霸道政治产生。到了战国,韩国用申不害,秦国用商鞅,大兴连坐之法,建立灭九族的株连制度。秦始皇吞并六国,统一后,“焚书坑儒”,毁坏仁义道德之言,专门任用刑罚,但是天下并不大治,反而奸邪丛生,仅存二代,秦就灭国。汉取而代之,高祖放弃严刑峻法,仅约法三章,休养生息,天下大悦。孝文帝即位之后,亲自倡导落实“清净仁爱”的为政理念,谈论政务时,必求仁慈宽厚,天下化恶为善,国家大治,刑罚多废弃不用。到了孝武帝时,兴兵黩武,劳民伤财,百姓虚弱,贫民若违反法律,酷吏便施以重刑。张汤、赵禹等人,分列专项,严密法令,禁令之网日积月累而更加细密,连专门从事法律的人员都难以看完法律条文,狡诈的官员由于没有了道德的约束与追求,趁机钻法律的漏洞,犹如商人一般进行权钱交易,议论者对此无不怨恨、担忧。

  《群书治要·蒋子万机论》中更是详细地分析了西汉由盛转衰的原因所在:昔秦穆公近纳英儒,招致智辩,知富国强兵。至于始皇,乘历世余,灭吞六国,建帝号。而坑儒任刑,疏扶苏之谏,外蒙恬之直,受胡亥之曲,信赵高之谄,身没三岁,秦无噍类矣。前史书二世之祸,始皇所起也。夫汉祖初以三章结黔首之心,并任儒辩以并诸侯。然后罔漏吞舟之鱼,烝民朴谨,天下大治。宣帝受六世之洪业,继武昭之成法。四夷怖征伐之威,生民厌兵革之苦,海内归势,适当安乐时也。

  而以峻法绳下,贱儒贵刑名。是时名则石显、弘恭之徒,便僻危险,杜塞公论,专制于事,使其君负无穷之谤也如此。谁果乱宣帝家哉?向使宣帝豫料柱石之士,骨鲠之臣,属之社稷,不令宦竖秉持天机,岂近于元世栋桡榱崩,三十年间,汉为新家哉?推计之,始皇任刑,祸近及身;宣帝好刑,短丧天下,不同于秦祸少者耳。

  秦汉之所以兴盛,原因是相同的,秦汉之所以灭亡,原因也是相同的。秦之兴盛,在于秦穆公招引聪慧善变的士子,知晓富国强兵之策,秦朝灭亡,在于始皇坑杀儒生,刑罚治国。汉朝兴盛,在于高祖最初用“约法三章”安好百姓,同时任用儒生合并诸侯,法令宽松可以漏下吞舟的大鱼,民风淳朴,有“文景之治”的大治景象出现。汉宣帝继承六代先帝弘大的基业,四周少数民族不敢来袭,百姓厌倦战争苦难,天下形成归附之势。他却以严刑峻法对待百姓,鄙视儒家的伦理道德,专注于“刑名”的法家学说,任用石显、弘恭之辈,堵塞民众言路,凡事独断专行,致使不过三十年,汉朝就成了王莽的天下。秦始皇仅仅凭借刑罚治国,灾祸很快殃及自身;汉宣帝喜好刑罚治国,很短时间便丧失天下,与秦朝灭亡的原因没有多少不同之处。

  纵览中国历代兴衰之历史规律,我们不难发现:凡是社会兴盛,一定是教化大兴的时期;凡是国家衰败,一定是严刑峻法治国、道德沦丧之时。以古推今,我们就会得出国家治乱之总规律:重视德教,天下大治,独任刑罚,国家危亡。

  二、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以德治民,有耻且格

  不同治国理念下的国家,治理效果是大不不同的,根本原因在于治国理念的优劣之分。《群书治要》作为古圣先王治国理政的集大成,是千百年来行政管理经验、方法的总结,是古代圣贤智慧的集合,其中对于德治、法治理念的优劣,分析的非常明确。

  《群书治要·史记》中记载:“汉兴,破觚而为圆,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

  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

  意思说:汉朝的兴起,去掉棱角力求婉转,免去繁文缛节而提倡回归质朴,法网宽松的可以漏掉吞噬船只的大鱼,可是吏治却蒸蒸日上,不能作奸犯科,百姓和乐安睦,因此说,国家的治理与否不在于严刑峻法,而在于伦理道德。

  《群书治要·老子》讲到“法物滋彰,盗贼多有”。

  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越严密,结果作奸犯科的人反而越多。

  《群书治要·左传》中也说:“国将亡,必多制”。

  一个国家将要灭亡,一定是法律制度越来越多。

  《群书治要·论语》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用政令来引导,用刑罚制度来管理百姓,百姓虽然能够避免犯罪,却不知道犯罪是可耻的,只要机缘成熟,有机会或是创造机会,钻法律制度的漏洞,还能作出违法乱纪之事。如果用道德教化百姓,用礼法规范民众,则百姓不但知道廉耻,而且人心归正,这才是大治之道。

  《群书治要·盐铁论》中记载:“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识人仁”。

  官吏贪污腐败,是因为贪欲过重,自私自利之心大于了为公利民之心,法律可以惩治贪官污吏,但不能从根本上根除。杀人犯罪的人是根本没有了仁爱之心,即使以命偿命,将犯罪分子处以极刑,也不能保证以后就无杀害民众之事发生。换言之,人有仁爱心,为公廉洁,并不是仅仅畏惧法律的惩处,更重要的是为仁爱清廉的道德自律。又说到:“古者明其仁义之誓,使民不逾。不教而杀,是虐民也。与其刑不可逾,不若义之不可逾也。闻礼义行而刑罚中。未闻刑罚任而孝悌兴也。高墻狭基,不可立也。

  严刑峻法,不可久也。”

  贤明的君主,都会讲明实行仁义的誓言,让老百姓不去违反,不教伦理道德就用刑罚来处罚百姓是残害人民。与其制定严密的刑罚使百姓不可逾越,不如确定礼仪规范使百姓不可逾越。因为,只听说过仁义道德昌行,法律就能运用得当的,没有听说过刑罚昌兴而孝悌之风就能兴起的。犹如在地基狭窄而建造高墙一样,仅仅用严刑峻法治理国家是不可能长久的。

  《群书治要·史记》中举出实际事例:“子产治郑,民不能欺;子贱治单父,人不忍欺;西门豹治邺,人不敢欺。三子之才能谁贤哉?辨治者当能别之”。

  “君任德则臣感义而不忍欺,君任察则臣畏觉而不能欺,君任刑则臣畏罪而不敢欺。

  任德感义与夫导德齐礼有耻且格等,同归者也。孔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由此可见,道德教化所达到的“不忍欺”的治理效果,远远胜于严酷之法所达到的“不敢欺”的治理效果,“德治”“法治”优劣之辨,由此可见一斑。

  三、德本法辅,先徳后法;虽有善治,必待贤人

  虽然“德治”“法治”的之间存在着优劣的差别,但不是说要放弃“法治”,一味地以德治国。“德优法劣”,并不是说法治不好,更重要的是说明,要依靠道德的教化,引导法律的实行,法律的落实是为了辅助道德的教化,两者是本末、先后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不可兼容的。

  《群书治要·政要论》中讲到:“夫治国之本有二:刑也,德也。二者相须而行,相待而成矣。天以阴阳成岁,人以刑德成治。故虽圣人为政,不能偏用也。故任德多,用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杖刑多,任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强而亡者,秦也。夫人君欲治者,既达专持刑德之柄矣,位必使当其德,禄必使当其功,官必使当其能,此三者,治乱之本也。位当其德,则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禄当其功,则有劳者劝,无劳者慕。”

  德与法是治理国家的两个根本,是相辅相成的。圣贤从政,不能偏用。三皇时期,人心淳朴,以“道”治天下,人人无私,浑然天成,无德法之分;五帝时期,人心有私,有私之后就有德法分别,德劝善,法惩恶,但由于人心相对纯净,故而德多刑少;尧舜禹时,人心又劣,故而刑德参半;春秋人心更劣,故而用刑多,任德少。如果纯用刑罚,就像秦始皇一样,非亡国不可。所以,贤明的君主,必须把握住刑德两个治国的根本,选取德能兼备之人授予职位,依据功劳给予奖赏。

  《群书治要·文子》曾说:“治之本,仁义也。其末,法度也。先本后末,谓之君子。先末后本,谓之小人。法之生也以辅义,重法弃义,是贵其冠履而忘其头足也。”

  治国的根本是推行仁义,其次才是实行法度,以本为先,以枝末为后的人,称之为君子,以枝末为先,以根本为后的人,称之为俗人。君子圣贤治国会使得天下大治,俗人治国,则会越治越乱。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辅助道义的推行,如果重视法律而抛弃仁义,这就如同重视帽子和鞋子,却忘却了自己的头和脚一样愚痴。

  德治是根本,法治是辅助,法律的实行也一定是在道德教化之后才能有效的起作用。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群书治要·淮南子》说到:“民无廉耻。不可治也。非修礼义。廉耻不立。民不知礼义。法弗能正也。非崇善废丑。不向礼义。

  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法能杀不孝者。

  而不能使人为孔墨之行。法能刑窃盗者。而不能使人为伯夷之廉。孔子养徒三千人,皆入孝出悌。言为文章,行为仪表。

  教之所成也。墨子服役百八十人,皆可使赴火蹈刃。死不还踵。化之所致也。”

  如果不能够崇善废恶,人便不懂得礼义,没有廉耻心,法律就不能保持其公正性,有法便和无法一样,没有法律国家便不可能得到有效治理。法律能惩罚,但是不能劝善,孔子弟子三千,七十二贤,皆能入孝出悌,言为文章;墨子之徒,皆能为国家利益赴汤蹈火,不是因为法律的威慑,而是源自于道德的教化。

  《群书治要·孔子家语》中说:“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也。”

  身居上位的国家领导,如果不能够教化和引导百姓,却要滥杀民众,这是不合情理的;不用孝道为本的道德规范来判决官司,这就是在滥杀无辜。又说:“既陈道德以先服之,而犹不可,则尚贤以劝之。又不可,则废不能以惮之。若是,百姓正矣,其有邪民不从化者,然后待之以刑,则民咸知罪矣。是以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也。”

  治理国家,应该先该先陈道德以身作则,倘若不行,就应该敬重贤善来劝化鼓励百姓,如还达不到治理的效果,就废弃、罢黜不能遵守道德规范者来使其惧怕。对于顽固之徒才用刑罚来惩治他们。

  有好的制度,有好的法律,也要有好的人来实施、推行才能够达到善治。《群书治要·傅子》中说:“明君必顺善制而后致治。非善制之能独治也。必须良佐有以行之也。”

  《群书治要·孙卿子》有言:“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又说:“法不能独立。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源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足以乱矣。”

  法制是国家治理的首端,君子却是法律能否得以有效落实的关键。如果行政人员都是道德素养较高的贤明之士,尽管法律法规比较俭省,也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反之,如果执法的人本身就无德能,尽管法律完善,实行起来的效果也会越来越差。

  四、德治务本,法治近末,重儒轻法,德治天下

  “德治”与“法治”表面看起来是治理方法、治理手段的不同,其实是治理思路、治理方向的相左。“四书”之一的《大学》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方法论,被誉为儒家“圣经”之“心要”。其中讲到“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明末清初佛门大德蕅益大师之《四书禅解》中对此有着精辟的阐述:“盖迷明德,而幻成身及家国天下,名之为物。

  既已迷德成物,且顺迷情,辨其本末。返迷归悟之功。名之为事。既向生灭门中,商搉修证,须知有终始。始宜先。终宜后。”

  “明德”即吾人人本具之理性,理性即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迷明德”即是感性,感性即是“大道不行也,天下为私”。为公为私即是迷悟之不同,迷则有人我分别,悟则万法归一。“明德”是理性,又称之为“本性”,《三字经》所谓“人之初,性本善”,因为无人我分别,同归一体,故而“本性本善、纯净纯善”,迷失“本性”之后,便成了“习性”,“习性”随后天接触教育不同而不同,所谓“习相远”也。

  迷失“明德”,而有分别,分别的起点在于人人自身,人都是以自我为标杆设定标准,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是善的,就是好的,不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是不善的,甚至是恶的。由此看来,身、家、国、天下四者,在《大学》中称之为“物”,所谓“物有本末”即指身是本,家国天下是末。国家治理的目标在于天下大治,社会和谐,和谐在于归一,纷争就不可能和谐大治。也就是说,“天下为公”是国家治理的目标,治理的过程就是由“迷”的“天下为私”转向“悟”的“天下为公”的“返迷归悟”之过程。这在《大学》中称之为“事”,所谓“事有终始”是指“修齐治平”自修身开始,故而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宜修身为本”。

  对于管理者而言,自身为本,而管理的种种对象为末。

  如果治理的理念以管理自己为出发点,这就是务本,必然以修养自己的德行为起点,这便是德治;如果管理的理念以规范、惩治、协调自身之外的种种对象为出发点,势必采取体制机制等的种种规范,力求统筹兼顾,这便是法治。换句话说,德治修己,法治治人;德治务本,法治近末。这便是“德治”与“法治”的最究竟的区别。

  因此,《群书治要·中论》讲到:“民心莫不有治道。至于用之,则异矣。或用乎人,或用乎己。用乎己者谓之务本,用乎人者谓之追末。君子之治之也,先务其本,故德建而怨寡。

  小人之治之也,先追其末,故功废而仇多。”

  意思是说:每个人心里都有其自己的治理理念,至于怎么样实际操作却大不相同。有人用来修治他人,有的人用来修治自己。用来修治自己的,叫做务本,用来修治他人的,叫做逐末。有德行的君子处理事情,首先是致力于根本(修己),所以能够建功立业而很少与人结怨;普通人的治理一上来便是追求末节(管理他人),所以治理起来困难重重,处处与人结怨。当代的管理学,无一不是管理他人,却很少关注与管理自己,这就是中国古代管理理念的智慧,更是值得当代进一步研究和实践的关键所在。

  《群书治要》讲到的治政理念,其核心是“重儒轻法”“以德为本”。《群书治要·体论》中说到:“德之为政大矣,而礼次之也。夫德礼也者,其导民之具欤。太上养化,使民日迁善而不知其所以然,此治之上也。其次使民交让处劳而不怨,此治之次也。其下正法,使民利赏而欢善,畏刑而不敢为非,此治之下也。”

  这里就说到,用道德教养百姓,人民日益转恶为善,这是最好的治理。其次是使人民任劳任怨,相安无事。

  这是次一等的管理,最后才是用法律纠正,使人民因得到利益而喜欢从善,因畏惧处罚而不敢作恶。

  五、结语

  纵观当代行政管理学界及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大多的是谈及引进西方民主法治制度。西方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是在其宗教文化的背景中产生的,换而言之,西方政治、法律等的制度维护了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但其仁慈博爱、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等的道德素养却是其教会所培养。事实上,西方维护社会秩序是两个层面:一个是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一个是仁爱诚信的宗教教育。我们在学习西方的时候,如果仅仅看到其制度建设一面,而忽视了制度建设得以建立的基础———公民道德素质,那么当我们把西方本来有效的制度借鉴到中国之后,势必会出现很多问题。显然,国家治理的种种乱象,并不仅仅是制度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的问题。《群书治要》所倡导在“德治”基础的“刑德参半”的治政理念,不仅对唐代“贞观”、“开元”两大盛世的产生有重大影响,更值得我们当代学习,在国家治理及学习西方过程中,提供有效借鉴。

  参考文献:

  〔1〕〔2〕〔10〕〔14〕〔18〕魏征,褚遂良,虞世南.群书治要(第十册)〔M〕.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2010.

  〔3〕〔6〕〔9〕〔13〕魏征,褚遂良,虞世南.群书治要(第二册)〔M〕.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2010.

  〔4〕〔11〕魏征,褚遂良,虞世南.群书治要(第七册)〔M〕.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2010.

  〔5〕魏征,褚遂良,虞世南.群书治要(第一册)〔M〕.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2010.

  〔7〕〔8〕〔17〕魏征,褚遂良,虞世南.群书治要(第九册)〔M〕.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2010.

  〔12〕〔15〕魏征,褚遂良,虞世南.群书治要(第八册)〔M〕.台湾:世界书局出版社,2010.

  〔16〕智旭.周易·四书禅解〔M〕.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4.


注:本网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凡本网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