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对分散的小额贷款市场,农村资金互助社拥有内在的组织和制度上的优势.但在现实中,其生存发展尚面临资金来源缺乏、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失、外部政策环境待完善等因素制约.为增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持续发展能力,需要建立其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联结机制,深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健全自身的管理,并优化政府的监管安排.
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需求;信贷风险;内部治理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新政"支持下诞生的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民联系紧密、决策链条短、交易成本较低、掌握信息充分、经营灵活,被广大农民称为真正的"农民银行".此类微型金融组织的存在,使资金这一稀缺资源渗透到了原有农村金融机构不愿触及的信贷需求层次,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供需不平衡的状况,阻止了农村资金外流,尤其是对提升那些信誉状况良好、生产经营能力较强但缺乏抵押品的农民的信贷可得性开始发挥出积极的效应.
然而,自获得"准生"以来,农村资金互助社并没有迅速崛起,而是陷入资金来源缺乏、内部人控制、运营成本偏高的困境,离发挥金融体系毛细血管作用、为构建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增添生力军、激活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等的设立初衷尚存较大的距离.究其原因,外部制度环境的不完善、制度设计的缺陷、政策支持的不到位是制约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加快制度与政策的跟进,促进资金互助社有效发挥组织优势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逻辑
毫无疑问,农村金融市场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外部人员一般很难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及还贷的可能性.贷款的对象通常也局限于一定圈子内的人群,不愿向圈子外的人员贷款.这就显示,为满足农村市场尤其是基层农民和微型企业的贷款需要,必须有一个来自于农村内部的组织来提供.在此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即是一种内生于乡土社区的诱致性制度创新.
农村资金互助社建立在熟人社区内,人际关系紧密,服务对象固定,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具有强烈的地缘、亲缘关系特征,不对外吸收存款和投放资金,故能够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任何借款人的"反合作行为"会在熟人社区内迅速传播,成为整个社区的共同信息,使潜在违约面临惩罚扩大化的威胁,从而可充分利用"声誉机制"此种乡村最原始的信用制度确保低违约率,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降低监督成本.基于上述这些优势,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封闭运作的内部社员资金融通手段,将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满足小区域的金融需求,缓解农村基层的资金供求矛盾.具体而言,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具有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可促进满足中低收入农户和微型企业的贷款需求,使此类主体能更为便捷地以较低成本获取资金支持.农户和微型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单笔金额小、季节性强、用款频率高等特点.这些数量众多的分散的信贷需求对象一般较难与正规金融机构尤其是大型金融机构实现对接,其根源在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且交易成本过高,大型金融机构若与量大面广的小型借款人进行交易是不经济的.面对此种现实,由农户和微型企业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资金互助社,根植在农户和微型企业中,契合了其追求熟人社会里互助融资的便利性,在组织内社员之间通过资金余缺调剂,以简便的融资手续,灵活的贷款期限,解决急需的融资困难,克服了农户和微型企业申贷能力不足的问题,扩大了资金融通的渠道,推进了信用地位的提高.在这个意义上,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发挥对现有正规金融机构互补市场的功能,从而有助于构建多层次的融资体制,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中多层次的资金融通需要.
另一方面,可引导民间借贷的方向,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理论与实践均表明,对民间融资采取"堵"的办法难以奏效,宜采取"疏"的办法,即应该通过合理的载体把富裕的民间资金引导到"三农"和微小企业.而农村资金互助社正可以成为这样一种载体.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种经济利益的结合,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为有需要的社员提供服务,提高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排挤了高利率农村民间借贷的市场空间,便利了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规范的监管,进而便于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如果缺乏成立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这样让其实现阳光化的政策,民间融资将只能继续在"地下"生存,反而不利于地方金融风险的控制.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面临的制约
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对分散的小额贷款市场拥有内在的组织和制度上的优势,然后在现实中,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外部环境的欠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其生存与发展尚面临着较多的制约.
(一)资金来源缺乏
事实表明,资金互助社从成立之日起就普遍受到资金不足的困扰.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互助社的资金来源除了吸收社员存款外,还能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现实中这些融资渠道往往运行不畅.
首先,社会捐赠资金具有偶然性和有限性,并非长久、可靠之计.其次,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在实践中因互助社缺少政府的"隐性担保",使一般的金融机构缺乏向其贷款的动力,从而难免成为互助社的一厢情愿.再次,就吸收社员存款来看,社员大多是有贷款需求才入社的,以获得贷款为入社动机的农民和小企业,一般资金实力不强,总体上贷款需求额大于存款额,缺乏可存资金;同时,互助社仅以其法人财产权作为存款支付保证,存款利率不能上浮以体现风险溢价,故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农民和小企业而言,因没有贷款需求或贷款需求可通过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也就不愿将大额款项存放到存款收益和结算服务并不占优势的资金互助社.由此,导致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资金实力不足,难以充分满足需求.例如,2007年6月1日,作为全国第一家开业的乡镇级农村资金互助社---青海省乐都县雨润镇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刚诞生100天时就被青海省银监局叫停贷款,原因即在于资金来源不足.截至该年5月底,兴乐农村资金互助社取得存款仅12.68万元,各项贷款达42.63万元,存贷比高达336%,超规定指标256个百分点.在资金来源缺乏的情况下,为防止由于现金存量不足而引发支付风险,基于审慎经营的需要,银监部门对该社作出了停贷的要求.
(二)信贷风险转移机制缺失
作为仅限在较小地域范围内运作的微型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有人熟、地熟的优势,对于贷款社员的家庭背景、个人信用、贷款用途及偿还能力的信息比较完全,易于对贷款项目做出正确筛选,而互助社内部循环借贷的方式也易于促成"合作博弈",保障借贷合约的履行.这就是说,资金互助社能够对个体社员层面上的非系统风险作出有效控制,但是,其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却较为突出.这是因为,资金互助社局限于在有限的人群和区域范围内放贷,社员生产经营活动的同质性极大,一旦生产经营出现异常,就会产生连锁效应.比如,若发生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疫情或者特定农产品的市场行情滑坡,则难以避免地就会殃及全体社员,引发社员大面积的贷款拖欠和呆坏账,使信用风险集中爆发.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尚未建立起有效转移、分散风险的机制和手段,而这必将制约其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三)外部政策制度环境待完善
虽然农村资金互助社被界定为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其事实上却享受不到一般金融机构的类似待遇,如无法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低息拆借,不能获得央行的再贷款等等,这都直接影响到其业务的有效拓展.再者,监管部门基于控制风险目的,采用几乎与大型正规金融机构相类似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和业务经营实施严格审批与监管,如要求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安保措施,并建立标准会计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呆账准备金制度等,这必然加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成本和运营成本,影响经营的可持续性.同时,在单一社员入股比例、股金退出、社员红利分配比例、附加表决权等方面的过于苛刻的限制性规定也制约着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实力的扩张.
(四)内部管理机制不够规范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专业性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需要有一批较高素质的人才.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通常是由其社员而不是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由于农民自身文化程度的局限性,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缺乏懂金融会管理的专业人才.现实中,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基本未从事过相关的金融业务,金融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严重欠缺,风险管理观念相对淡薄,从而易于导致业务操作的不规范.进而,虽然社员间信息对称,但在经营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足的状况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操作风险难以避免,并引发较多的问题.
与此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部治理领域亦表现出一些不规范之处.首先,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中,有些社民主氛围不足,财务管理制度不够严格,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人情大于规章制度.其次,在一些入股社员多、股权分散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已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再次,在部分资金互助社,存在着来自村委会或乡镇政府的干预,使得互助社的信贷决策权和自主管理权未能得到保障.最后,社员的自由退出权在有些资金互助社中尚未落实,也未建立互助社工作人员报酬与其业绩挂钩的机制,导致互助社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无疑,组织运作的不规范、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对于资金互助社长远发展的负面效应同样不应被忽视.
四、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持续发展的策略选择
(一)建立互助社与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联结和风险分散机制
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信息和监督优势,正规金融则具有资金优势,二者的联合既可克服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又可避免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户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为此,应由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构筑起正规金融面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供血"机制,即首先由正规金融机构向资金互助社批发贷款,再由互助社向其社员提供零售贷款,使资金互助社成为联系正规金融与农村的纽带,解决分散农户无法与银行直接交易的难题.
为引导、激励银行与资金互助社建立资金与业务合作机制,具体的政策措施可包括: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贷款的,给予财政补贴和贴息;将商业性金融机构对资金互助社的批发贷款纳入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在政府对辖内银行业的业绩考评中,增加银行向资金互助社提供融资的奖励等.与此同时,还应引导农业保险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结合,支持、推动保险公司开展信贷相关保险险种试点,以转移资金互助社的信贷风险.
(二)深化互助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基于生产、销售及技术上的合作,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依托自身的融资能力和金融服务,实现信用合作,可有效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因而,应推进和深化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立足专业生产发展,积极探索信贷合作与联合销售、联合购买相结合的途径,达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在一些人口稠密的东部农村地区,积极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以增大社员经营产品的差异性程度,实现资金运用的非集中化,适度扩大资金互助的调剂规模,降低管理成本.当然,为防止资金互助社失去信息灵通及地缘、人缘等优势,在与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时,其经营活动范围一般不宜超过一个乡(镇).
(三)健全互助社内部组织治理机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点和优势源于来自草根,要想发挥其信息全面、运作灵活等优势,要由本地的村民来主持运营,必须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办社及社区互助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形式应是农民自我民主管理,而不是官办组织,要坚决防止基层政府干预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管理行为的发生,政府介入的方式局限于提供公共服务和扶持政策.要通过保障社员的退出权以引入"用脚投票"机制,防止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被少数管理者控制而成为其追求私利的工具.并且要确立互助社工作人员的报酬与其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审慎经营,规避风险,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内控机制.
(四)优化对互助社的政府监管
如果简单比照一般商业银行的监管方法来对作为微型金融机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往往会限制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此,需要考虑到农村微型金融组织的独特性,努力提高政府监管的弹性,减轻资金互助社所面临的监管负担,以尽可能降低监管对其造成的额外成本.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单纯降低对这类组织的监管标准,而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弹性监管措施将监管者的要求内化为机构的行为.
1.要完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法规
目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直接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但上述文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贷款定价、市场退出方式、超业务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处罚措施等尚欠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范经营和风险控制.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有关监管法规,重点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稳健经营、审计监督、风险控制、市场退出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2.适当放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利率限制
可以考虑根据我国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适当降低不发达地区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新设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准入应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而不应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型的结果,要从目前的数量控制逐步转向标准控制.并且要适当放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存款利率的管制,建议对互助社实行定期存款浮动利率,以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以此为加快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探路.
3.要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在监管中的作用
资金互助社属社区性农村金融机构,因此,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在外部监管中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可探索由地方政府所属的审计等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以非现场检查等形式着重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预警工作,从而逐步形成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
(五)着力提高互助社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经理人员的管理技能培训与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国家政策精神和信贷业务流程成为从业人员的"共同知识",帮助互助社完备机构章程,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引入有效的互助融资的渠道与方式,促进互助社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结合大学生村官的选拔机制,给予高校毕业生适当的优惠待遇和发展上升空间,引导部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资金互助社就业,以显着提高互助社员工的整体业务素质,增强互助社持续发展能力.
五、结语
作为内生于乡土社会的微型金融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逻辑和制度优势在于能够建立一条农村资金内循环的渠道,填补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空白,缓解基层农民现实的信贷需求与有效金融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虽然目前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运营中还面临着一些制约,但随着政策环境的改善及自身管理的健全,困扰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将可以逐渐得到破解.相应地,农村资金互助社满足农民短期小额信贷需求的优越性将更加显现,并将成为未来农村金融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王顺等.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透析与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
[2]杨小玲.基于社会资本视角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0(1).
[3]蔡旺.广西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0(4).
[4]金宏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激励不相容现状分析[J].银行家,2010(7).
[5]Jaideep Roy,P.R.Chowdhury,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in Micro-finance:Should NGO Involvement be Restricted?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Volume90,Issue2,November2009.
[6]Diana Fletschner,Rural Women's Access to Credit:Market Imperfections and Intrahousehold Dynamics,World Development,Volume37,Issue3,March2009.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048号
投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