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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申报》评点专利制度

阅读:1067 次 作者:李玉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8-11-06 08:53:01
基本介绍:

  1898年,福建商人陈紫绶因发明纺纱机器,灵便实用,可以提高生产效率,由即将回国的福州海关税务司爱尔格顺道带往京师,向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推荐。总理衙门经审查批准,给予十五年专利,并咨文南洋通商大臣刘坤一,刘氏随即札饬所属官员发布公告,晓谕民众,如有能创制新机新器,堪以利民便用者,均准申请专利,官府考验合格之后,发给凭证,以资鼓励。《申报》编者有感于此,发表专评《论创造新器给札专利之善》,颇富意涵,其文如下:

  执笔人阅前、昨两日报章,知有福建人陈紫绶者,能制纺纱机器,极为灵便,曾经格致名家考验,此项机器实足以省民力,而为当世合用之新法。前任闽海关税务司爱尔格请假回国,绕道京师,因挈之入都,代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请为给照专利。总署查光绪二十一年北洋大臣奏招商试办酿酒一摺,请给执照,准与专利十五年,经总署会同户部议奏,奉旨允准,爰即照此成案,给发执照,准予陈紫绶亦专利十五年,移咨南洋通商大臣刘岘帅。岘帅当即札饬苏松太兵备道蔡和甫观察出示晓谕,并言以后如有绅商、军民人等能自出心裁制造一器一具,堪以利便民用者,均准报送考验,照章给照,以资鼓励,云云。乃为之缀论于其后曰:

  泰西之立国也,以商务,以工艺。惟其工艺之精,是以能商务之旺。若第知讲求商务,而不知讲求工艺,则懋迁有无,虽亦足以获利,而不能开物成务、创造日精,则诸事因人,获利亦终有限。故人但知泰西之富以商,而不知其原实本于工艺。以商务为用,以工艺为体,如是则制作流行日广。富国以此,强国亦以此。

  虽然,欲求工艺之精,其始在人之用力于格致之学,而其后在予以获利之权。夫思一新法、成一精器,为之甚难,非可骤致。有积祖孙父子之创述,穷年累月之功能,而后能为亘古开一绝艺,则用力也何如其难;有竭尽一己之私财、借贷众人之巨债,而后能为斯民兴一美利,则费用也又何如其巨。倘既成之后,无法焉以使之独享其利,则既无以偿其辛苦之工,而又无以复其资本之所失,恐聪明材智之士皆将嗒然废弃,而当世遂无精研绝学之人。是以泰西国家有给予凭单,专享利益之例:凡有能自出机杼、创成一物一器者,经国家勘验如果合用,即酌予年限,给发专利执照。用是工、商二事随时有格致家到处游历,殚精竭虑,用新法制造机器,以便民用而收利权。或有身本贫窭而思得一法,顿成为国中巨富者;或有家财素裕,因攻新法而致贫困,俄复富拟王侯者。其君若臣必以从而宾异之,旌以显爵,利既独得,名又兼收,此所以泰西各国工艺之精日新月异,而考求制造者虽竭智耗财而有所不惮也。

  中国则初无专利之令,故每有此兴一艺,未经获利也,而效之者已八九矣;此营一业,尚未有成也,而夺之者已千百矣。于是缔造者大受亏折,而摹袭者转获利无穷。即使缔造者得足以偿其所失,未致有折阅之虞,而此后之接踵而起者,其人必多,利权既分,创始者何从大得其益?坐是中国之人皆喜因人成事,不肯阐微研精,为斯民扩一美利、辟一妙用,惟思攘取他人之利以为利,而心思遂日以窒,而智创巧述之事遂日以不兴。此非中国之人智慧之不西人若也,政权不足以鼓舞之,则人亦遂无崛然以兴者耳。

  今既仿照西例,有能创造新机器给札专利,以中国四万万众,聪明材智之士当必不少,各出其心思,以求格致之学,则创一新法、成一精器当亦不难,闻风兴起者想可接迹于天下,他日制造之精,何独让西人专美乎?

  且吾闻西俗,又有创一良法,鬻于他人者,必先报其法于官,官为核定其价,卖者获价后,概不訾省,买者鸠资经营,专享其息。今亦拟略师其法,如有能至外洋各国考求机器有合于中国之用者,或述其法,或运至华,果省物力而足便民用,则虽非所创造,而亦当常给以原价之利,俾皆知研求机器,而制造日多,未始非鼓舞兴起之道而致富之术也。未识当轴者亦以斯言为有当否?(《申报》1898年8月28日,第1版)

  专利者,专有发明创新之保护权是也。发明创新是有其所有权的,这种所有权受政府法律保护和社会承认,发明人可以藉此获得各项收益,尤以经济收益为主。

  西方之所以日臻富强,原因固有多端,但专利政策的作用不可低估。受此政策保护与激励,民众发明创新积极性大增,开物成务,精益求精,国家工艺技术与物质生产不断改进,进而支撑并推动着商业贸易的发展。所以西方表面上看似因商而富,其实则是因工而富,其商业之本在于工艺。“以商务为用,以工艺为体”,既是西方的强国策略,也是西方的富国经验。

  日益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使从事发明创造在西方不再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而且成为一种远期投资,从而促使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即使投入较大的精力与财力,也心甘情愿,坚持不懈,甚至“竭智耗财而有所不惮”。因为一旦发明成功,不仅前期投入可得回报,而且能获得更大收益,乃至名利双收。正因专利制度使发明创新形成良性循环,所以“泰西各国工艺之精日新月异”,社会生产力发展越来越快,民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力因之日益增强。

  相形之下,传统中国并无保护专利的制度与文化,每有所创新,己未获利,人已仿效;己未大成,人已夺之。结果,专事发明创新者大受亏折,而模仿、抄袭者反获利无穷。“即使缔造者得足以偿其所失,未致有折阅之虞,而此后之接踵而起者,其人必多,利权既分,创始者何从大得其益?”久而久之,国人发明创新的积极性减弱,“因人成法”、“攘人之利”的习尚渐增,驯至国内创新动力严重不足,生产与技术水平难以得到提升。

  评论人直截了当地指出,国人发明创新之所以不若西方,“非中国之人智慧之不西人若也,政权不足以鼓舞之,即政府没有制定创新驱动的政策与法律。所以强烈建议政府尽早确立专利保护政策与法律。诚能如是,则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绝不亚于西人,中国“他日制造之精”,必当超越西方。事实上,在推行专利制度方面,晚清政府也有所行动。李鸿章早在光绪十七年(1891)时就表示,为了“敌洋产而保利源”,对于华商设厂制造火柴的申请,“自应批准,并照西国通例,准其限年造运,俾得稍沾利益”。当时的媒体记载,天津商人吴懋鼎、杨宗濂等人创办的天津自来火公司在缴纳了五千两的报效银两后,便获得了在直隶境内制造火柴的十五年专利权。后来,天津举人陈镶拟在天津永丰屯设立化学公司,制造铅粉等品,天津海关道经对该商所呈送的铅粉样品查验后,证实“均极精细,实与洋货相等”。北洋大臣李鸿章便批准“其专办二十年,限内他人不得在本埠仿造”。光绪二十一年(1895),侨商张振勋创办烟台张裕酿酒公司,由直隶总督王文韶奏准专利十五年:“凡奉天、直隶、山东三省地方,无论华洋商民,不准在十五年限内,另有他人仿造,以免搀夺”。总理衙门此次批准福建商人陈紫绶的发明专利,援引的就是此案。

  随着晚清维新思潮的高涨,“准专利以劝百工”,渐成为官方广泛关注的决策之一。直隶总督荣禄、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所拟定的振兴地方经济的纲领中,均提到对华商精制新器,可以抵制洋货、夺外洋利权者,应给予执照,定明专利年限,不准他商仿造。

  总理衙门在批准陈紫绶纺纱机器发明专利的同期,正在根据光绪皇帝的意旨,制颁鼓励创新、保障专利的法规,这部名为《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的法规,声明对华商能创制船、械、枪、炮以及各式日用器具者,将依据成效,分别给予五十年、三十年、十年的专利权。这是官方首次将专利措施见诸政府法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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