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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优化电子诉讼与民主诉讼法对应的有效路径

阅读:1865 次 作者:王秋洁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8-11-23 17:25:20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学术论文库免费提供的民事诉讼论文范文

  摘要:信息化时代下计算机与网络的使用越加普遍,电子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与应用。电子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可分为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与诉讼全过程的电子化。我国电子诉讼在实践过程中得到了初步的成效,但仍旧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本文将对电子诉讼潮流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展开分析,阐述电子诉讼的发展现状,我国电子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缺失,以及优化电子诉讼与民主诉讼法对应的有效路径。以期能够实现我国电子诉讼潮流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电子诉讼;民事诉讼;互联网;计算机

  电子信息与司法审判的结合,实现我国电子诉讼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缩短诉讼时间。但电子诉讼发展的过程中,对我国民事诉讼的合法性,以及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应对问题提出了挑战。但仍旧未能阻挡电子诉讼的发展与壮大,为保证电子诉讼的顺利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我国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法,以适应我国诉讼方式的改变。

  一、国外电子诉讼的发展

  电子诉讼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对民事诉讼的有关程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1998年时,电子诉讼被公开研究,随着时间的推移,信息科技的发展,当前电子诉讼得到了很大的进步。

  美国电子诉讼诞生于1970年,经过众多年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地区的电子数据已经得到了相当的完善,并成为美国诉讼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且在2011年,加利福尼亚根据电子诉讼对民事诉讼进行了一定的整改。通过几年的实验,建立起新型的诉讼系统,发展较为完善。

  英国的电子诉讼发展相对较晚,在上世纪80年代,才出现诉讼系统,90年代,学者才开始强调要引进电子式的案件管理系统。在2009年时,英国通过了电子诉讼的有关协议,公民可以通过电子的方式,递交相关诉讼请求。甚至有的法院积极试验了虚拟法院,允许视频连接开展诉讼过程。

  德国的民事诉讼发展相对较完善,其以立法形式,对电子诉讼赋予了法律意义。在德国境内16个州,实现了全部的电子化发展,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可通过电子方式,对案件发展进行监督。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在收到案件的下一个工作日,就应对其给予答复工作。

  二、国内电子诉讼的发展

  我国电子诉讼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党的历届会议中都提到了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并多次强调要在信息化政策下,人民法院将在不同层面,将信息化建设落实在司法改革中,不断推动我国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在不断的努力下,人民法院在2006年,首次利用qq视频远程审理案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中,推动了“智慧法院”的建设。可见,我国电子诉讼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且具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司法改革正在不断深入,电子诉讼建设模式也在各法院进行了相应的探索与发展,在整体来看,具有显著的成效。如诉讼环节的电子化,包括了立案、举证、审理等几个环节。完全电子化的诉讼环节中,将电子化贯穿了整个诉讼环节,具有较强的连续性与整体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老百姓在心中对“官司”的负面概念,彻底颠覆了“打官司难”的传统理念。

  三、国内电子诉讼的实践

  (一)诉讼环节的电子化与诉讼全程电子化

  1.诉讼环节的电子化

  该种诉讼方式,主要是指诉讼活动中的某个、某些环节上,体现了诉讼行为中电子诉讼的局部适用性。如立案、审理、文化送达、举证等环节,在利用过程中,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节省时间。采用电子诉讼立案环节,可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司法机关的资源。当事人可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区,申请执行,以及举证行为等。

  转变材料上交方式。电子诉讼在举证环节中,改变了传统纸质材料上交的方式,但对法定证据种类带来一定的挑战。

  改变传统受理方式。在庭审环节中,可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完成庭审活动,不仅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与费用,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宣判成本。可建立起相对的平台,在互联网中实现电子商务法庭的建设。

  送达环节更加便捷。采用电子诉讼的方式,文书送达可采取电子的形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诉讼全程电子化

  全程电子化,即将电子信息技术贯穿于所有的诉讼过程,可体现出电子诉讼的整体性。在我国,吉林、浙江等地,都成立了全面的网上电子诉讼流程,包括网上立案、审理、执行、公开、阅卷等,纵向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阶段。浙江省开启了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全程在线处理流程,主要针对五类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实现了人们的便捷网上申诉流程,提供完善的网络服务模式。

  (二)实践现状分析

  电子诉讼实践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足,需要立法来实现对电子诉讼的规制与承认。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民事诉讼法》第73条中规定,若证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庭,可由人民法院许可,利用视听传输的方式作证。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送达人允许,可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可见,我国民事诉讼对电子诉讼的规定呈现零散的现象,即便存在部分法律条文,但也难以满足电子诉讼的规范程度需求,包括网上诉讼的启动、管辖、证据等众多方面,导致电子诉讼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其次,电子诉讼的程序与现有法律规定具有冲突性。电子诉讼中很多证据与文件不可避免的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八类证据不允许以电子形式存在,二者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当事人往往将物证等证据扫描为电子形式上交,与原无证必然存在一定差距,对民事诉讼的有关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

  综上,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仍旧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现有基础上,实现进一步的拓展与完善。

  四、我国电子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策略分析

  (一)完善电子诉讼体系

  一方面,要实现电子诉讼的合法性,应对其制定相关的规定,不断完善电子诉讼体系。在立法方面,主要为对现有法律的进一步完善与变更。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认电子诉讼的合法性。当前,电子诉讼已经成为民事诉讼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高效率的重要优势。适当修改我国民事诉讼的有关法律文献,适应当前电子诉讼的发展需求,完善有关法律制度,以促使电子诉讼未来的发展方向。可根据我国现有国情,以及社会发展情况,以单独的体系建立电子诉讼法律法规;或结合当前已有的民事诉讼法律文案,加入电子诉讼的有关研究,来实现电子诉讼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例如:对于送达文件的合法性与规范性规定,可采取视频的方式,对原有文件进行扫描,并对电子格式的清晰度、文件大小、格式等作出细化的规定。或针对电子诉讼的有关环节,增加司法的透明性,配合电子诉讼,以实现随时的真实性,有效性。

  另一方面,要对实际的环节采取相应的举措。在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进行规制,并对一审、二审、再审等环节进行规制。电子诉讼实施过程中,要辩证的进行分析,在本质上来看,与传统民事诉讼无较大的差别。但在其形式上来看,仍旧需要将其与传统民事诉讼区分来分析,感受到二者的差别,以及控制力度,立法总方向等。

  在形态上来看,二者在证据展示中存在较大的差别。诉讼工作中,证据具有很强的作用与效力,但由于电子诉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清晰度。因此,应对证据原件在原则上适当放宽。可采取第三方鉴定的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以及不被反驳性。再到司法机关处进行鉴定,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最后在人民检察院对电子证据进行肯定。具体仍旧要与当地的实际情况联系,以不断完善证据的有效性。

  (二)民事诉讼法修订意见

  电子诉讼潮流的发展,任何国家都无法回避,应积极面对,并做出适当的调整。在如今“互联网+”的时代下,为提升司法服务的有效性与服务性质,推进信息化建设成为当前的必经之路。随着智慧法院的提出,通过全方位的改善,力求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的、便捷的司法服务。但在发展过程中,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仍旧存在一定的违背之处,应针对电子诉讼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实现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诉讼的有效保障。

  电子诉讼的实施与开展,需要制度的支撑。虽然其中已经存在可作为电子诉讼的有关法律依据,但仍旧无法细致的支撑电子诉讼的实施与推广。因此,需要适当调整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或完善,或更改,或修正,或重申。

  在德国、韩国等地,为支持电子诉讼,通常采取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并对电子诉讼制定了具有针对行的法律。如《关于司法和其他法律行为形式适应现代案例行为交往的法律》、《送达改革法》、《司法通讯法》等等。韩国也对电子诉讼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如《关于民事诉讼等程序中电子文书使用等的法律》。鉴于此,我国可适当借鉴先进的法律制定方式,以及法律内容,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合理完善民事诉讼法,或制定电子诉讼法。

  电子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特殊形式,对法院而言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才能实现电子诉讼的顺利发展,以及严格遵守有关程序。鉴于此,基于我国的立法习惯,应适当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以不断完善我国电子诉讼的有关内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电子诉讼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中存在的缺陷,不断规范电子诉讼。在此过程中,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当进行调整:

  当事人可自愿采取电子方式或非电子方式递交诉讼文书。被告的答辩状可通过电子诉讼方式提出,但需要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以及副本。在电子诉讼过程中,可允许当事人通过电子方式递交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等有关主张。

  全面推动电子送达。在送达方式上,多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经当事人同意,可对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等以电子方式送达。且电子送达方式也应被运用在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等环节,以实现全程的电子诉讼方式。

  在庭审方面,应允许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开展庭审环节。但因在得到当事人同意后,利用视频等现代化视听传输技术,在安全可靠的网络内,进行庭审环节。对此,应结合现实情况,包括网络状况、网络安全环境等方面,综合分析。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了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应对的有关问题。阐述国内外电子诉讼的发展,以及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优化我国电子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应对的建议。得出,要适当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针对电子诉讼的实际发展情况,使得民事诉讼法适应电子诉讼的发展。

  注释

  1邱丽琴.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现代商贸工业.2017(36).109-111.

  2马进进.我国民事诉讼督促程序运行中的现实困境和对策问题研究.兰州大学.2017.

  3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当代法学.2017,31(4).137-151.

  4侯学宾.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发展与立法应对.当代法学.2016,3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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