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机遇,发挥司法力量推动“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早日建成。1月4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成立。据了解,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甘肃省全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建设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落实党中央关于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政治要求,也是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司法服务保障创新法治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进程。
3月29日,记者来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兰州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郝光林。
记者:兰州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已3个月,您能具体介绍一下目前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概况吗?
郝光林:2018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兰州知识产权法庭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发生在甘肃省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发生在兰州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及不服兰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兰州知识产权法庭”拥有独立的审判场所,专业化的审判团队。设庭长1名,副庭长、法官若干名。审判团队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由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比1比1的比例配置。
近年来,兰州法院审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长,2017年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38件,2018年,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06件,增速达400%以上,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的近80%。
目前,全国已设立3个知识产权法院和18个知识产权法庭,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和发展提供现实参照。
记者:请您向大众介绍一下有关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郝光林:知识产权传统上分为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三大类,普通群众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了解,更多地是从新闻媒体上了解到的关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盗版侵权产品方面的信息。实际上,关于假冒伪劣商品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当然,假冒伪劣商品仅仅涉及质量问题的,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盗版主要是涉及侵犯著作权的范围;第三类就是侵犯他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的行为。另外,具体细分还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等,这三种知识产权前两种可以归入著作权或版权范围,植物新品种相当于发明专利,但在我国单独立法保护。再有,就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将其归入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范围。
记者:兰州虽然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但在知识产权审判方面,兰州中院还是有很多亮点、特色和值得肯定的做法,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郝光林:兰州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与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发达地区相比,我们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年均收案在100件左右。但从案件类型方面来讲,我们的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而且我们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很努力,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积极钻研审判业务,不断学习、积累、总结审判经验,专注办理精品案件,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受到了省院、最高法院和曾前来调研考察的发达地区同行的充分肯定。
2004年以来,我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奇正藏药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2004年全国十大驰名商标认定案例”,并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审判年鉴;2006年、2009年我院审结的两起植物新品种案件,一件被最高法院公布为“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一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之一。每年甘肃省高级法院评选的“全省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中院均有多数案件入选。2008年,我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三庭分别被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评为全省和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先进集体”。2010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获得兰州市“人民满意的优秀公务员先进集体”称号。
兰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特色主要是指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由于我省的河西走廊从地理、气候环境等方面非常适宜于玉米作物的生长,是优质的玉米种植基地,从2004年开始,其玉米育种量达到全国用种量的50%以上,玉米杂交育种成为河西地区乃至全省的重要支柱性产业,成为当地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相应地,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的案件也呈多发趋势。兰州中院自2003年开始受理此类案件,在当时,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后续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兰州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证据保全的最佳时间、取样的方法和鉴定机构的选择以及各侵权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等方面,不断学习、探索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审判程序,在此类案件的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较为成功的做法,部分做法为后来出台的司法解释所肯定,也审结了一些如前面介绍到的典型案例,对维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我省育种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记者: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部分案件标的都超过了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界限,这些侵权行为,法院在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是否也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郝光林:我国法律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除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违法所得或经营额等数额只是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相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其他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违法所得达到3万、10万只是情节之一,达到该条件的侵权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才可能构成刑事追究。假冒专利罪主要是假冒他人已有专利名称、专利号等专利标识的假冒行为,并不包括使用专利技术的一般专利侵权行为。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只是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仅仅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还涉及到危害公共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共秩序的问题。
记者: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来看,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专业水平还是相对比较高的,但也存在一个普遍的问题,即在侵权赔偿额的确定方面,存在类似案例判赔标准不一,甚至相差较大的问题,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是怎么做的?
郝光林:这个问题,确实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我们法官在外出学习或与其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交流研讨中,经常涉及到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但一直以来没有找到一个能绝对统一裁判的方法。以《专利法》规定为例,法律规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有: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原告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专利许可使用费标准;合理在5000元到50万元之间确定,现在修改到1万到100万之间合理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前两种被告获利和原告损失很难查清,多数时候无法查清,第三种,许可使用费多数专利未曾实施,无标准参照。实践中90%以上的专利包括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按照最后一种方式,即合理酌定的方式来确定赔偿额的,这种方式本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无法形成一个具体的操作标准。实践中,我们在省院指导下,根据本地实际,就各类知识产权标的,内部也确定了一个相对的计算标准,比如说一首歌、一部影视作品掌握在多少钱以内,但由于个案具体情况不同,最终确定的数额也并不能完全统一,目前,我们在案件处理前,参照已有判例以及外地法院的做法尽量将类似案件的判决数额确定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
记者:在网络化的今天,大众在使用网络的时候,如何区分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如何保护好自己的作品不受侵害。
郝光林: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8年上半年,我国的网民数量突破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达到98.3%。可见,互联网普及的速度非常快。网络在带给我们信息传播便利的同时,也使著作权侵权变得更为容易,增加了保护方面的难度。平时个人从网络上下载图片、电影、音乐作品,包括电脑软件作品,如果下载后仅供个人欣赏、使用的,则不构成侵权,但下载后作为自己作品在其他媒体上发表,或下载后再上传到网络上,或者提供链接供他人点击观看,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对于个人下载使用网络作品,无论付费、免费下载,我们建议个人用户从经过合法授权的正规网站下载,支持正版。对于我们自己的作品,在上传网络时,要注明作者姓名,不允许他人转载使用时,要加注不得转载使用的声明,对于特别优秀的作品,上传网络要慎重,最好不要轻易上传到自己的博客、网络论坛上,以免被他人盗用。
记者:网购给大家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假冒商品提供了渠道,请您介绍一下怎样才能买到既便宜又正牌的商品。
郝光林:网购之所以在近几年迅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加入网购的大军,除了网络交易的便利性外,网上知名商品超低的折扣率,对消费者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但对于纷繁复杂的网店中销售的名牌商品是否属于正牌商品,消费者缺乏足够的识别力。一是某些售假网站,仿冒知名网站的网页,消费者不仔细识别就很容易进入到这些售假网站中,不仅买到假货,操作不当,还会给自己的网银交易带来安全隐患,造成更大的损失;二是网上所售商品的照片,一般是经过加工修饰的,照片中的商品看起来很精致,但实际到货后存在差距。对此,建议消费者对自己特别喜欢的品牌,要熟知商标标识,网购时注意商品标识是否与知名商品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商标存在细微差别,当然,这种方法,只能防范最低级的假冒商品,对一些做工精细的“高仿品”,这种方法难以奏效。防范“高仿品”,我的建议是,网购一定要选择一些比较知名的正规网站交易。这些知名网站销售的名牌商品来源合法,一般经过了权利人授权,这些知名网站一般受到执法管理部门和知名商品权利人更多地监督和关注,售假的可能性相对较小。当然,前面谈到,知名网站本身也有被仿冒的可能,消费者在区分网页中显示的网站是否是正宗的官方网站,仅仅根据网页中的内容不能作出明确的判断时,大家可以留意网页地址栏内的域名,也就是http://
www.xxx.comwww.xxx.com这一部分,不同的网站域名是不一样的,大家对这些知名网站的域名应当了解、熟悉,当然,如果记不住这些网站的域名时,也可以从瑞星、360等大家相对比较了解的正规网站所提供的网址链接中登录网站,登录确认没有问题后,可以加入自己的收藏夹,以后使用时从收藏夹中登录,就不会误入假冒网站。一般来说,对于一些搜索引擎中搜索出的链接地址,大家不要迷信,要仔细甄别。不法网站,因为向搜索引擎的服务提供者交纳了不菲的费用,其地址链接往往排在正规网站的前面,消费者在点击时,要特别注意,不建议在涉及资金交易时,使用搜索引擎提供的地址链接。上述方法,对于大家使用网上银行登录银行网页时,也同样适用,可以有效防止钓鱼网站非法获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最后,对于一些网店中提供的价格或折扣明显过低的知名商品,大家不要贪图便宜,否则,上当受骗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记者:对于大众消费者尤其是一些中老年消费者和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于“仿品”的辨别能力是有限的,同时“仿品”也让正品商家很是头疼。请您介绍一下这个现象后面的法律问题,以及正品商家如何维护自己来之不易的市场。
郝光林:这个问题确实比较普遍,对于这些疑似商品,如果其包装和标识并未涉及到使用知名商品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专用权侵权,而仅仅是商品外包装的外观图案设计、色彩等与知名商品的外包装非常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侵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设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商品的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提出侵权诉讼。
这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仿冒包装设计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二是被仿冒的包装设计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而不是一般商品通用的、普通的包装;三是包装设计相似,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对于哪些商品属于知名商品,一般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认定过地方名优产品。如果一个企业的商品,虽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知名商品的认定,但在市场上经营时间较长、确实有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可以在向工商部门申诉,或向法院起诉时,提出要求确认其商品为知名商品的申请,这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确认。对于另外一些经营时间短,但产品市场前景很好,产品投放市场后短时间内很受欢迎的商品,由于经营时间较短,缺乏持续的市场考验,被相关部门或法院及时认定为知名商品的可能性就不大,这些企业,则要注意在产品开发、投放市场之初,就要注重做好产品可能畅销后的权益维护工作。具体的做法是,可以将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后在产品投放市场遭遇仿冒时,提出专利侵权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但这种方式,有一点缺陷,那就是存在一个保护期的问题,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10年以后就不受专利法保护。为弥补此不足,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对产品包装设计,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的条件下,进行著作权登记,发生仿冒后,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仿冒行为提出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著作权的保护期要远远长于专利权,其中著作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去世后50年。对产品包装设计的著作权,最好转让、登记在企业名下,以方便于企业维权。当然著作权不经登记不会影响权利的行使,作品的著作权一经创作完成即受法律保护,这一点不同于商标权和专利权需要注册和授权,但是,著作权经过登记后,权属比较清楚,更有利于权利的行使和维护。
记者: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受害方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
郝光林:当我们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首先要及时搜集固定证据,然后可以向工商局、文化局、知识产权局以及种子管理局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行政途径寻求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在事实比较清楚,侵权行为性质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扣侵权产品并做出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也可以就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以单独就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权利人也可以在侵权事实发生后不经行政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认定和赔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侵权行为的延续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事后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诉前禁令。权利人起诉时难以取得相关侵权证据,且该证据事后可能灭失、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前或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另外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和侵犯著作权犯罪构成条件的,权利人可依照刑法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048号
投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