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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现状与法律对策

阅读:879 次 作者:陈泉宇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9-05-22 1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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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后子女追索抚养费面临诸多问题,如增加抚养费请求的条件;抚养费的给付范围;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对给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的规定是否符合我国国情等,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进行了法律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抚养费;追索;立法建议

  据有关部门调查,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消费指数提高,父母离异时约定或法院判决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子女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子女学习和生活的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感受到明显的压力,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请求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然而,我国法律虽然有增加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够细致明确,导致法官在判决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同一性质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既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对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有利于保护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的司法现状

  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异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件存在诸多问题。下面围绕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小丽今年15岁。在其2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小丽随母亲生活,父亲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每月支付小丽抚养费50元。随着小丽的成长以及物价上涨每月5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她正常生活和学习。2010年,已超过15岁的小丽想上好一点的高中并需支付高额的择校费用,因母亲无法负担,多次找小丽父亲要求其支付择校费,无果。于是小丽一纸诉状将其父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500元;支付5—15岁期间增加的抚养费2万元;支付高中择校费3万元、上大学期间各项费用10万元。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被告给付原告的抚养费早已超出了约定的给付数额,故被告没有再行给付的义务,并拿出了被告的《下岗证》,以证明被告生活困难。同时提出,原告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而原告母亲也拿出了被告曾与她互发的短信,以证明被告的收入不菲,每年约10万元左右。

  本案开庭后,合议庭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讨论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司法实践及本文所要分析论述的问题:第一,对于小丽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大家一致认为应当增加,但增加到多少则意见不一。第二,对于高中择校费,有人认为这有利于使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小丽父亲应当支付一半的择校费;有人则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接受普通教育的抚养费,高额择校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范围。第三,对于上大学期间的费用,有人认为小丽上大学时将超过18周岁,且该部分费用还没有发生,不应支持;有人则认为虽然超过18周岁,但仍在接受教育,没有收入来源,父母应当支付。第四,对于小丽父亲经济收入情况,有人认为《下岗证》是国家权威机关发放的,证明力要高于短信内容;有人则认为下岗后重新就业,有可能收入比原来还高,短信就是证明,法院应该依职权对小丽父亲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给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第二次伤害,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二、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法律路径

  (一)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抚养费是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虽然高中以下的教育费在抚养费范围内,但收费高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或者公办学校需要交的择校费、赞助费等,却不属于抚养费的范围。如果一方让孩子读这样的学校,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话,那么这笔钱就应当由同意的一方负担。对于孩子非必要的花销,比如孩子购买高档玩具、电脑、手机、外出旅游、买商业保险等相关费用,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的范畴,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拒绝。现实生活中,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应该根据子女生活、学习需要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助于被抚养人学习、生活”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二)在未成年人举证困难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未成年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查明被告的财产及收入情况

  子女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一方面要看子女是否确实有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又要考虑到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有给付能力。在上述案例中,小丽的父亲是下岗工人,但下岗后重新就业并不必然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相反他给小丽母亲发出的短信中透露其年收入达到十万元。因此,原、被告各执一词,争议很大。在被告有经济能力而不愿增加抚养费给付数额,而原告进一步举证又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被告只会想尽办法来转移或隐瞒自己的财产和收入。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根本无法获悉其财产状况,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也不可能到银行或房产等相关部门搜集有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查,以准确查明被告财产事实,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三)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支付至18周岁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国情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抚养子女期限的规定仅仅是成年的年限,即18周岁。在个案中,还有判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就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的判例。这种情况又进一步缩短了父母的抚养年限。但现实生活中,一个18周岁的人,正常情况下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或者刚刚迈入大学(包括各类职业学校)校门,没行收入来源,无法独立承担生活和学习费用,这部分费用绝大部分仍然来源于父母。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离异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尤其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依法办事”,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严格止于18周岁。这就导致离异家庭中的子女不仅要承受父母离异所带来的精神痛苦,还要承受在物质上与其他正常家庭子女相比之下的不公平待遇。法律应公平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生活的情况,导致一部分群体受到不公平对待时,这样的规定就丧失了法律应当具有的社会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以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立法完善

  家庭的破裂,受伤害最大的是未成年子女。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才能使子女健康成长,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既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在这一问题上父母双方甚至整个社会都应当充分考虑并最大限度地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权利,包括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积极进行心理疏导,把他们受到的伤害降到最低。现实生活中,不能仅仅依靠父母的自觉来保障子女的物质和精神需要,更要在法律上对父母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司法部门也应根据形势的变化,积极探索司法方式的创新,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上述法律分析,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婚姻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完善:

  1.明确规定:子女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然在接受教育,并无收入来源的,子女向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给付期限不超过20周岁。

  2.明确规定:对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经济状况,且被告拒不说明其真实经济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或者根据案情需要依职权调取相关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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