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实现个人的目标,而且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和重视教育对于发展个人潜能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受教育权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写入宪法,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部分。平等受教育权是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有助于实现个人自身价值和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可和遵守,促进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主义。
关键词:教育;平等;受教育权;宪法;
一、公民受教育权之平等意蕴
平等本就是来自于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追求平等是人类自古以来不断探索适合生存的社会制度的动力之一。但是也因为个体之间往往客观上存在着差异,群体与群体之间更是因为社会地位和贡献值不同而有所差别,所以就导致绝对的平等在社会中是不存在的。作为确认各种利益的归属---法权的归属---的法律和制度,在具体实行的时候如果不偏不倚地一致执行,即平等地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那些属于其规定范围的人,而不管他们的现实情况是什么,这实则仅仅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即使这种法律和制度在被平等地实施的同时,仍然可能是不平等、不正义的,即满足不了实质性的平等。实质的平等有赖于社会基本结构与之相适应的情况,公正的实质是区别对待不同的人,[1]那么人类追求的平等也是在一定条件制约下的相对平等。[2]
受教育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在科学、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是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所赋予并且保障的,是我国公民能够在相对平等基础上享受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而平等权又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那么平等受教育权就更应该是宪法给予重点规范的地方。平等受教育权的内涵包括受教育的机会平等、待遇平等以及法律救济的平等。它不仅关注法律规定的平等,而且更关注形式平等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能否实现事实平等。[3]在现实情况中,毫无疑问“差别对待”是与平等背道而驰的,但“无差别对待”又满足不了受教育权的实质平等。那么这就需要从客观上是否存在需要“差别对待”的事实因素、立法或政策手段与结果是否最大程度减少了不平等的两个方面,确立一种合理差别对待的标准来实现受教育权从形式平等真正走向实质平等。
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标准,是平等对待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按照宪法的公平原则,对公民的受教育权采取差别对待,以此来促进公民最大限度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获得受教育的利益。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位置,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实现个人自身价值和全面发展
自古至今,无论处于什么时代背景下,教育都是公认的社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的是一个国家的现在,而教育事业体现的却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教育从根本上来说,是培养具有一定道德准则、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做诚实守法同时具有知识丰富的新时代人才,其不能决定一个人的潜能,但是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掘人的潜能,使人能够在社会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让自己的人生意义实现最大化。古希腊的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认为,教育应该以人的本性为前提,教育的目的就是使人能够在成长过程中得到多方面的共同协调发展。对于教育在个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历史上许多思想家和教育家都曾做过相关论述,表达教育对于个人发展重要性的肯定。苏格拉底主张教育美德即知识,教育要培养人的美德,让人成为有德行的人。卢梭认为,植物的形成由于栽培,人的形成由于教育。康德认为,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成为一个人,人是教育的产物。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其实殊途同归,都是从各个具体的角度本质上表明了教育在个人发展当中占据的主导性作用,这些观点都肯定教育本就对于个体人格发展完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教育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发展的一种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源源不断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满足时代发展要求的人才所进行的教学活动。申言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人才,使得国家公民的平均素质得到提升。而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有利于社会不同阶层的人们都在适龄以及相应的年龄阶段接受相应的教育,这对于提高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平均素质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平等受教育权落实到个体上的时候,每个公民就可以在不断学习中积累储备个人发展所需要的知识,这对于个人发展提升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教育本身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体的发展需要,让每个公民接受教育,从根本上是建立在充分发展其人格与其他综合能力的基础上的,所以最终结果的呈现也是以个人能力的提高和全面发展作为表现形式。
三、提高公民对宪法的认可和遵守
我国《宪法》第5条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整个国家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凝结,它是整个国家任何公民、任何组织都要执行的行为基本准则。那么,一个国家的公民对于宪法的信任以及遵从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国的长治久安。特殊群体需要宪法的保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需要宪法的维持,所以通过宪法的明文规定以及实践中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政策,让人民实现平等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就会无形中在我国公民的思想中培育出宪法至上的观念,增强宪法权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理论上具有对于任何公民约束和保护的最高效力。但是,我国的《宪法》在实施中多数还是囿于政治层面,也因此让人民忽略其在法律层面的实施,这就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人民对于《宪法》的依从理解度并不高,《宪法》在社会中的功能也并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宪法》作为一部法律,虽然在近年来理论界已经对与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以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有一定的研究,[4]但是从整体上来说,突破性并没有达到人民的期待值,导致其相关功能仍然处于休眠状态。“宪法不是法”的误区在人们的认知观念中尚且未被打破,这就使宪法实施的过程遭受了重要障碍。[5]因此,公民对于宪法的依从和遵守,甚至相比较于普通法律更加显得微薄。
通过对其他国家法治发展的历程进行分析总结,就能够得出公民对法律的自觉遵守才是法治得以高效践行的内在动力。所以只有让公民做到真正的崇法、信法、服法、亲法,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战略目标。而当公民从内心形成遵从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之时,我国法律的实施就有了无形的人民力量。那么,要实现平等受教育权,首先要做到的就是通过春风化雨的方式逐渐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如上文所述,平等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也是在这个注重人权的法治国家和现代社会中公民最在意的权利之一。所以,当我国公民能够意识并体会到宪法让公民在意的平等受教育权得到了保障,就会在无形中使全体公民都在潜移默化中建立起尊重宪法的观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是法律的绝对权威,人民无条件对于法律的依从性,但这不是仅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就能实现的,只有让人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安居乐业的现实功能,才能让人民心甘情愿去信任和遵从法律。
四、促进社会安定和实现社会主义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而教育公平则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柱。[6]所以,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是否公正、文明的测量器。时代的脚步不会停歇,改革的进程越来越快,随着我国对于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公平的问题也逐渐占据人们的视野,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努力让每个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机会,努力让13亿人民享有更好更公平的教育,获得发展自身、奉献社会、造福人民的能力。”[7]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人们在各方面享有的权利实现了真正的平等,这当然也就包括受教育权的公平。马克思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有如此观点,当无产阶级上升成为统治阶级之后,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还有所有制关系进行强制性的干预,然后逐步建立出新的无产阶级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很多方面的努力,而教育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些看法不仅丰富了我国现有的教育公平思想,也对执政者如何保障人民的平等受教育权起到了导向作用。在新形势下,重新对马克思的教育公平思想进行进一步理解,对于建立健全教育公平的相关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启示。
首先,平等受教育是和谐社会之下人们的重要价值取向。通过调查与分析总结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在普遍情况下,现代社会中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相关。由于当今社会的快节奏发展,竞争有着愈演愈烈的状况,就业的紧张程度也越发严峻,想要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拔得头筹,必然要有着个人优势,而这种优势自然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育的积累和知识水平的提高。可以说,教育已成为社会个体能够实现个人发展的前提。所以,只有持之以恒地去完善能够保障公民教育公平的体制,平等地赋予每个受教育者公平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个公民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激发和释放。
其次,平等受教育是支撑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脊梁,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每个个体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部分,教育则是培养人才的基础。在任何时代,人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先导性的作用。培养符合和谐社会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专业性人才,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的人才资源优势,实现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和谐社会本就是以人为本的社会,而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目标---共产主义社会便是能够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所以让人民更好地享受平等的教育,也是国家不懈追求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些目标在客观上就要求实现教育公平,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本质上就是“有教无类”,要求打破信仰、身份、地位、地域、民族、性别、年龄等诸多界限,不因为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而使其受教育权利有所区分,不加限制地赋予每个受教育个体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这不仅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得以立足发展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5.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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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进学。宪法在中国实施何以艰难[J].政法论丛,2009(1):12-17.
[6]陈云生,蒋剑华。宪法视野下的教育平等权初探[J].河南社会科学,2014(6):41-44.
[7]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