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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公司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研究

阅读:983 次 作者: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9-06-27 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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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逐渐改进,各行各业的组织形式也得到了更好的优化,公司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其中教育类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面临的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本文分析了其面临的诸多风险,并且探讨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教育类;公司;法律风险;对策

  一、教育类公司发展的现状

  (一)部分教育类公司专业性欠缺

  教育类公司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多数人认为教育行业站在了国家经济发展的风口,便想在这块“大蛋糕”上分一块,完全不考量自身的条件是否符合;二是一些小微公司迫于经济压力,不愿在设备上多投资,导致一些公司的设备、器材往往都是落后的被淘汰产品,而不是最新的、先进的设备和器材;三是部分公司处于观望状态,采取投机主义立场,只看中一些蝇头小利,缺乏热情。

  (二)我国的教育公司表现出诸多差异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教育类公司在发展上存在许多不均衡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域差异。

  我国教育类公司在东边地区,例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的发展水平较高,这些区域的地方政府给予教育类公司的关注度也较高,由于经济水平的提升,这些区域对于技术类人才的需求也较其他区域多,社会整体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比较高,政府给予教育类公司的财政及政策支持也较多;同时,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工业和第三产业比较落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相对较低,因此教育类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2.公司规模差异。

  一般而言,我国教育类公司在规模较大的情况下,提供的劳动岗位更多,在这方面的招聘积极性也较高,而规模小的教育类公司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用于扩大团队及规模。因此,多数小型的教育类公司都将主要发展重心集中在解决生存的问题上。

  二、教育类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

  (一)员工聘用管理

  伴随劳动者劳动保护意识的加强,法律观念的提升,更多劳动者在选择工作时会考虑完善的福利体系。但教育类公司对员工的作息时间安排较为特殊,一般职位的周末都是可以休息的,但教育类公司因为业务的特殊性,要求员工周末上班,周一到周五调休,像这样的节假日安排让不少求职者不能接受。因为过于特殊的工作时间安排,使得教育类行业不受欢迎,这对教育类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用人单位应当防范于未然,依法聘用、管理员工,完善员工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分配薪酬、加班费,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和谐发展。

  (二)财税问题

  对于教育类企业的管辖归属问题,一直以来困扰不少企业。教育局与工商局都可以对教育类企业有管辖权利。但最终是谁来负责这个管理,无从得知。因为教育类公司归谁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导致在办理培训班的时候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招生收费都没有收据发票,这对于工商局的调查管理造成困扰。尽管我国相继出台了行业法律对教育类企业进行了规范与约束,但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这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也长久得不到有效监管,亟待有关机构并出台新政策来规范行业市场。

  (三)广告宣传

  在教育类公司的广告宣传方面也应做到合法合规。但是当前不少教育培训机构打着“承诺考上,考不上全退款”等名号,招生收费。这些字眼吸引力不少考生和家长前来咨询报名。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事件,但是教育类公司这种类似于虚假宣传、乱承诺的广告宣传现象应该得以规范或者禁止。

  教育类公司往往通过发送传单、贴广告单的形式进行业务宣传,大肆招收学员,甚至在一些大型社会招聘考试、单位考试结束,公司派传单的人员就已经堵在考点周围,这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极大地拉低了教育类公司在社会的形象。这种行为潜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如《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9条规定“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确认内容真实的证明文件。”

  从法律角度来看,教育类公司与学员之间属于合同关系,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但不少培训机构打出的广告词里明显与实际提供的培训服务不符,且未做到承诺的内容,这也需要学员们提升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在必要情况下课提出对培训类企业的指控与上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选择合法正规的宣传方式才是长治久安的良策。否则,非但不利于学校长期发展,还落得个诈骗的罪名或者受到城管部门的责罚。

  三、结语

  教育类公司在经过长时期的市场发展以及政府调控,必定会拥有越来越强的规范性,面对诸多的法律风险也会合理科学地处理,同时从业人员也要高度要求自己,争取让教育类公司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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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毕贝.高职院校教学企业法律主体形式的选择[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2013(5).

  [3]田亚楠.教育类上市公司财务困境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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