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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

阅读:1200 次 作者: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9-07-25 1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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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本文针对微博作品的特殊性,讨论了其典型的几种侵权行为,并结合著作权法的侵权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希望微博著作权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和更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侵权认定标准;

  一、微博作品的特殊性

  微博作品最大的特殊性在于文字作品篇幅短小,被限于140字以内。但微博因太短而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观点难以成立。司法实践中早有将不足十个字的广告语认定为作品的先例。(1)可见,140字并不是微博被认定为作品的绝对障碍,独创性才是检验的关键。

  现实中绝大部分微博是人们流水账式的记录,往往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微博每天都在产生许多有意思的段子,完全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而有些文字和图片单独不能构成作品,结合起来却极有可能具备独创性。

  作品要具备独创性,应当体现作者的思想与个性。在美国版权法中,独创性需要满足“独立创作”和“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两个条件。可见,具备独创性,实际上并不需要达到很高的艺术造诣。然而,由于140字的限制,使微博要成为作品的难度相较于其它文章高得多,因为作者需要将主旨凝结成140字表达出来,这要求作者有更高的写作功力。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典型表现

  (一)微博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1.微博用户的抄袭行为

  微博用户的抄袭行为在这里指的是一些博主不通过微博服务商提供的转发服务,而是利用复制粘贴或者去水印的手段进行的微博抄袭行为。

  在微博上,许多段子手因出色的语言能力获取众多粉丝,从而会得到投放广告的商机。许多人看到这一“机遇”,便通过四处抄袭的方式养成一个“营销号”。目前另一个现象存在于一些明星的微博粉丝圈中。粉丝常常创作出许多与明星有关的段子、图片甚至视频,他们本身也因为这些创作受到追捧。一些人出于虚荣心或者其它利益驱使,不经原作者同意,直接将他们的作品复制粘贴或者去掉原作者姓名的水印,伪装成自己的作品,这是一种明显而典型的侵权。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产出er”们都会在其所发布微博中附上“禁商用”、“禁二改”、“转载请注明出处”甚至“禁一切”等标语,以防止侵权现象。

  2.微博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某些情况下,微博服务商也可能成为侵犯微博著作权的主体。微博平台对发布其上的微博有相应的审查义务。虽不可能对每一条微博进行审查,但基于举报功能,工作人员会对举报进行审查,如属实,侵权者应受到扣除信用积分、警告并删除微博、禁言甚至冻结账号等处理。但是,如果平台怠于处理,就成立间接侵权。此外,如果侵权十分明显,如一个影响力较大的微博用户发布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微博,或者侵权微博上了“热门”或“热搜”,而微博平台却熟视无睹,则也属间接侵权。

  (二)微博平台外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这一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传统媒体对微博内容的违法转载。微博的影响力无需赘述,不少传统媒体看到商机,未经同意就将微博载入自己的纸质媒体进行出版。这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第二,出版社对微博内容的违法汇编。有些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汇编后出版,基本上也未经原博主同意更未支付任何报酬。这种行为通常并不是仅针对同一个博主的作品,虽很难说侵犯了其汇编权,但仍可能侵犯其复制权、署名权等权利。

  第三,收费表演对微博内容的擅自使用。许多微博作品被用在现实生活的收费表演中。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其中的思想。”“思想”通常是指“有想象力的概念、原则或方法、情节或主题等因素”,(2)而表达则一般是指“对思想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3)对于微博等文字作品而言,通常来说不受保护的要素包括作品的情节、场景、主题和标题等等。

  (二)公共领域

  著作权法仅保护专有权所覆盖的范围,在此之外不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称为“公共领域”。出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作品

  在微博中容易出现的此类作品是时事新闻。传统新闻媒体开设微博账号的现象十分普遍,也出现了不少以区域时事报道为核心运营的微博签约媒体,那么这些微博账号发表的纯属于事实的新闻就不受著作权保护。

  2.弃权作品

  放弃微博著作权的权利人是大量存在的。如前文提到的明星饭圈微博,其存在目的就是推广偶像。为了达到此目的,博主会选择消除他人使用其作品的顾虑。如发表作品时明确说明开放使用权,但是这种情形下多保留“转载请注明出处”、“禁止丑化”等。这说明其通常不完全放弃其权利,而是选择保留署名权、作品完整权,放弃其它权利。

  3.孤儿作品

  孤儿作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无法知晓作品的权利人究竟是谁;二是尽管知道权利人是谁,但无法找到的情形。(4)在微博领域出现孤儿作品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一个人可能同时拥有多个微博账号,放弃使用也时常出现。当他人希望使用已弃用的微博账号发布的微博作品时,如果已经尽了合理努力,如私信请求,仍不能与微博作品所有人获得联系时,其使用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权。但如果真实权利人出现,则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通知删除标准

  对于微博平台等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国际上通常采用“通知删除标准”,即“避风港原则”。就微博作品而言,要求微博平台对每日数以亿计的微博做到事先审查可谓不可能。但相应客服人员依据用户的合格“举报”如仍不采取删除措施,则可被认为侵权。

  (四)红旗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即使没有通知,网络平台也有责任采取措施。就微博作品而言,微博存在“热门”、“热搜”等功能。工作人员应随时查看“热门”榜的微博作品,如明显存在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撤销“热门”、删除等措施。

  从上述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的总结可见,这些方法单独而言也还不能形成一种完全精准的认定方式。因此在实践中,应当结合上述几个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例外———合理转发

  转发,是微博最重要的一个功能。微博转发的实现通常只需要点击想要转发的微博下方的“转发”字样即可,这种转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能够显示原博主的ID,不会使转发者的粉丝轻易混淆该微博的原创者;二,转发者可添加评论,但所转发的内容不可进行修改。

  这种转发绝大多数都不被认为属于侵犯微博著作权的行为,这是因为其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合理转发会标明原作者名称,也不得修改作品内容,符合合理使用中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目的,因此不属于侵权行为。

  此外,微博用户通常在申请账号时就同意了微博服务商提供的转发服务。如新浪微博的用户就必须要同意《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才可以成功注册账号,而该协议的第2.1条便规定用户同意“转发”这一功能。因此,合理转发是被默示许可的,不属于侵权。

  参考文献

  [1]姜颖,穆颖.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3(6).

  [2]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2).


标签: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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