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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解读

阅读:899 次 作者: 来源:邹城政务网 发布日期:2019-08-23 17:09:38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2019年5月28日,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号)。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编制依据。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以下简称国家办法)等文件。

  二、编制过程。今年3月份,省应急厅在原省安监局、财政厅鲁安监发〔2015〕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初稿完成后,在省应急厅内两次征求意见,并征求了省财政厅和各市应急局的意见。为了进一步符合实际,召开了由有关市、县应急局和企业参加的专题修改论证会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省财政厅会签,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提高了奖励标准。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500元至5000元;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在国家办法的基础上,奖励数额涉及的各项指标都予以提高。

  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为了便于社会公众了解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种类,强化举报奖励制度的落实,办法明确了十二种具体情形。

  三是明确了受理范围。各级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是明确了受理原则。举报受理原则由自由举报原则修改为逐级举报原则。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应急部门举报。这个规定符合国家办法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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