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8时36分,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临河大队民警在临河区省道312线4公里加800米处执勤时,对一辆沿临河区省道312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蒙LX7***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常规检查,民警向该车辆驾驶人表明了执法身份并要求其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该驾驶人出示了其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在对驾驶人与驾驶证上记录信息进行检查核对时,发现该车辆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对车辆驾驶人李东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显示被检测人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49.2毫克/100毫升,当场询问驾驶人李某是否饮酒,李某自称:“昨晚在饭店和六七个亲戚在一起吃饭时候喝了点白酒,我大概喝了六七两白酒”,还说第二天酒精散去了,一查这么高,早知道不开车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李某处以机动车驾驶证暂扣六个月,1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记者 陈天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