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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优惠开放

阅读:484 次 作者: 来源:安徽法制报 发布日期:2019-10-15 14:43:36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公共文化资讯。

  图书馆、文化馆应当成为标配,要把丰富多彩的“文化大餐”送到百姓家门口。10月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目前正在征集公众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发力,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设施薄弱、服务效能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不相适应,与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群众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相关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以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设区的市应当建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工人文化宫、剧场、体育场馆(公园)、全民健身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乡镇(街道)依托综合文化站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开放;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工人文化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等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开放时限,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周六、周末正常开放,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通讯员 黄显鸿 记者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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