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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阅读:1133 次 作者: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9-10-21 11:59:05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加强廉政风险防范,促进地方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公管局牵头起草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意义。出台该《办法》有利于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串标、借用资质投标、挂靠、违法分包等的突出问题,压实项目单位责任,构建执法联动机制。

  (二)总体考虑。规范市场各方交易行为,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构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

  三、起草过程

  今年4月份,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市公管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现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该《办法》以书面或召开专题会议形式进行了多轮征求意见。

  7月16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7月26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并原则通过。根据市领导在市委常委会上的指示精神,市公管局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15日,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该了《办法》。

  四、工作目标

  《办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30条。为配合《办法》贯彻实施,市公管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作为《办法》的两个附件。

  (一)《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公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交易服务平台的工作职责;提出推进监管系统、履约系统建设,强化科技监管;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并要求出台交易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强调了项目单位、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评审专家的责任。

  二是规范了招标文件业绩和奖项条件设置,提出“两阶段”评标办法,完善重点项目答辩机制和考察约谈机制,对项目负责人的变更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优质优价”和防范恶意低价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了项目单位、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投标人、供应商、评标评审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

  四是强调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违纪责任和目标考核运用。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投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库或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加强对项目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责任追究,并将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二)《关于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监督对象;二是规定了项目单位应承担的科学谋划项目、内控机制建设、交易需求管理、依法发布信息、标后履约管理、禁止以任何手段干预、插手招投标工作等六方面主体责任;三是规定了日常监督、综合检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监督方式;四是规定了五个方面二十七条问责情形;五是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履职不力的给予追责。文件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范化。

  (三)《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了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案件联合调查工作中,市公管局、市公安局等工作职责分工;二是规定了启动开展联合调查,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办理;三是规定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刑事犯罪的,移送市纪委监委或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文件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创新举措

  《办法》立足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实际,努力实现以下14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实行招标文件受理比对制度。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情况的比对,防止招标条件设置过多过滥。

  二是完善监管系统建设。提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大数据甄别平台,通过数据比对分析、数据碰撞等科技手段,加大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随机抽查比例,提升围标串标查处的科技水平。

  三是完善项目履约监管系统。要求各监管部门主动接入公管部门建立的监管系统,主动履行职责,努力实现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实时在线监测监管。

  四是加强信用管理。提出健全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将制定市场主体信用分评定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信用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运用。

  五是明确项目单位对项目交易活动全过程负责。重大或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编制后,项目单位应当邀请3名及以上设计类或审计、造价类专家对施工图设计或控制价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集中论证。

  六是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实行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度,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管理。

  七是规范招标项目的业绩、奖项设置。强调企业资质等级、业绩、奖项设置应与项目规模、质量等要求相适应。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房建、市政及公路项目1亿元及以上、装饰装修单体项目2000万元及以上、园林绿化项目1000万元及以上、大桥及以上桥梁项目、水利工程项目B类及以上可适当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奖项1至2个。技术较为简单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的企业业绩、奖项一般不超过2个。特殊或技术较为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经项目单位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专家会商后,可适当增加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和奖项1至2个。

  八是探索实行资信、技术及商务评审“两阶段”评标办法,对参与投标的企业业绩、奖项实行全公示制度,防范围标串标,虚假投标。

  九是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面试答辩制度。项目单位在评标办法中要求答辩,并作为合格要素之一的,项目负责人不参加答辩,视为放弃投标,答辩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主要情况和投标文件编制主要内容不熟悉,对项目管理关键环节不清楚的,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十是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示提醒,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十一是对项目负责人变更提出明确要求。因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变更。变更前的项目负责人半年内在本市区域内不得作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或作为项目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十二是鼓励项目单位实行“优质优价”。提出对达到工期、质量和奖项要求的项目,给予施工单位和项目班子奖励。对严重拖延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和招标中要求的奖项未达到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严格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

  十三是防范恶意低价中标。要求在评标评审环节加强对报价合理性审查。评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十四是要求各部门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纳入信用管理,严格查处,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明确纪委监委等部门对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市公管局将牵头联合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分工,细化工作举措,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办法》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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