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本支持高新区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发展,扶持文化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高新区制定了《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于近期出台。
《管理办法》规定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质文化旅游项目贷款贴息、在建文化旅游项目补助的资金。申请资金的文化旅游项目所属单位必须是在淄博高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投资主体必须具有较大规模及自主文化旅游品牌、国内知名文化旅游产品。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专项资金要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由财政部门和企业(单位)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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