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融资补助
优惠内容:1.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生产性项目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申报期年初基准利率与年末基准利率的平均基准利率的50%,实际利率低于平均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1.5%,实际利率低于1.5%的,不超过实际利率的50%。2.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年(农、林、渔、矿业项目不超过5年)。其中第一个年度按应贴息额100%计算贴息补助,以后逐年递减20%。当年款贴息补助同一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享受主体:从事境外生产性项目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的我市企业
享受条件:对我市企业从事境外生产性项目投资,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或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贷款合同所列资金用途、实际资金流向应与企业申报项目一致。融资租赁贴息补助参照贷款贴息补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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