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制定该通告的必要性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政规〔2018〕19号),“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9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在各生产建设领域大量使用,由于车辆机械陈旧,油品使用低劣,污染物排放较高,流动性较大,监管主体不明晰,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
通过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依法查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可以降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强度,促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维修治理、淘汰更新,对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积极意义及作用。
二、文件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按照国家《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本标准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限定区域可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通过明确适用范围,为下一步依法查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奠定了基础。
(二)关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1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关于禁止区域: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发布了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大部分以所辖城市全部建成区为禁用区域范围,也有以城市个别道路所围区域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我市结合大庆油田等中直企业生产作业工作实际,将对市民日常生活影响较大的原“黄标车禁行区”,划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不仅可以有效控制我市重点区域空气污染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时的噪声污染,同时,可以利用原“黄标车禁行区”的路面警示标识,便于前期宣传和公众知晓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四)关于相关要求。通告明确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违规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可有效促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者或使用者对机械及时维修治理、淘汰更新,我市即将出台的《大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也为依法查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
解读单位:大庆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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