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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抚褒扬纪念政策解读

阅读:1243 次 作者: 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发布日期:2020-01-07 10:47:13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1、哪些人是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有哪些?

  优抚对象是指以下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享受定期定量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有: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残疾军人享受抚恤)、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解放后入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或涉核退役人员、部分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退役义务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

  2、哪些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军人和三属)

  (一)被军队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残疾的现役军人或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参照人员:因战因公负伤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参训伤残民兵民工。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合同制员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享受定期抚恤金。

  (注:1、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3、我市部分烈士改嫁妻享受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50%的抚恤金。)

  3、哪些优抚对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目前补助金标准是多少?(优抚对象六大类)

  下列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

  (一)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目前我市没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二)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后经部队批准复员,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且退役后未参加工作(指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260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25920元、解放后入伍的每人每年2580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服现役期间患较严重疾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有退伍时档案记载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者原始病历复印件),退伍后未参加工作,且因病影响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人每年7200元)

  (四)部分参战或涉核退役人员——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参加过重要对敌作战或涉核工作,户口在农村,或户口在城镇但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每人每年7800元)

  (五)部分老年退役士兵——从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2019年8月1日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服义务兵役一年每月补助40元。)

  (六)部分老年烈士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国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9年8月1日起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补助490元。)

  4、残疾军人退役或移交地方安置后怎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事人要在移交后60天内向户口所在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相关材料无误后,为其(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除外)开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待残情复查鉴定结论寄回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填写《残疾人员换证补证呈报表》一式三份,连同当事人4张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无误后,为其换发新的残疾军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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