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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阅读:747 次 作者: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0-01-11 09:40:52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为规范露天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我局印发了《&lt;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gt;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制定的必要性

  《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非法设置露天市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时间经营、经营者抢占摊位或者将所占摊位转让他人违法违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为规范各实施主体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各实施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规定,我局作为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细化、量化裁量标准。

  二、制定的依据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有:《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

  三、制定的原则和过程

  制定《标准》过程中,我们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由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起草,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和完善等,完成了《标准》。2019年9月25日着手起草《标准》,2019年10月28日完成专家论证,2019年10月31日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通过中国.大庆网门户网站公开征集意见,2019年10月31日通过局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2019年11月8日经城管局[2019]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决定原则通过。

  四、主要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将《大庆市露天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阶次,共三个部分,包括非法设置露天市场的裁量标准;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时间经营的裁量标准;经营者抢占摊位或者将所占摊位转让他人的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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