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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美术作品

阅读:1128 次 作者: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8-07-05 15:04:58
基本介绍:

  因认为西湖音乐喷泉涉嫌剽窃了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中科水景公司一纸诉状将中科恒业公司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以下简称西湖管理处)告上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美术作品,两被告侵犯了原告方的着作权,依法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中科水景公司一审起诉称,其创作了青岛世园会《倾国倾城》《风居住的街道》乐曲的音乐喷泉,并享有着作权。西湖管理处以考察名义获取了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视频、设计图等资料,并交给中科恒业公司。中科恒业公司剽窃涉案音乐喷泉编曲并在西湖施工喷放,侵犯了原告公司着作权。

  庭审中,中科水景公司表示,其请求保护的是涉案两首音乐喷泉的舞美设计、编曲造型、各种意象和装置配合而形成的特定音乐背景下的喷射效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音乐喷泉作品所要保护的对象是喷泉在特定音乐配合下形成的喷射表演效果。《着作权法》虽无音乐喷泉作品或音乐喷泉编曲作品的类别,但这种作品本身确实具有独创性,应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原告中科水景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着作权,被告方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曾接触过中科水景公司的相关喷泉视频、资料,西湖音乐喷泉相关曲目的喷射效果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两被告侵犯了原告公司着作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一审判决后,中科恒业公司、西湖管理处提起上诉。

  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仍认为,喷泉客体是由灯光、色彩、音乐、水型等多种要素共同构成的动态立体造型表达,其美轮美奂的喷射效果呈现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二被告未经许可喷放涉案作品且未署名着作权人,构成侵权行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该案因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的法律认定等问题,被称为“中国喷泉着作权纠纷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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