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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阅读:2041 次 作者: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3 10:30:17
基本介绍:

  一、制定背景

  2009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省建设厅、监察厅有关意见,我局会同市监察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2012年2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建规[2012]22号文件印发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相对于我市已施行的《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在容积率界定、适用范围、调整程序和批准程序等方面都有不同要求。为与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经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汇报同意后,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监察局起草了《济南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市城市规划区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定的规划指标,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包括其他有偿方式,下同)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二)调整程序

  调整程序为:提出申请→征求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编制调整论证报告及方案→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政府(授权机构)审定→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公示程序

  经论证同意调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整报告和相关论证意见通过本地主要媒体、本部门网站和现场进行公示,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必要时应当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项目涉及保密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要求及责任部门等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容积率调整项目论证后,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四)批准程序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论证结论及公示情况依法提出调整或不调整建议(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材料)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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