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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全称

阅读:922 次 作者: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8-07-21 17:29:15
基本介绍:

  昨日记者从深圳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民政部相关管理要求,深圳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的自查和整顿工作,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名称中严禁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根据要求,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全称。

  严禁社会组织有以下行为: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在分支(代表)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组织的业务范围无关;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市民政局要求,各市级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自纠自查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不主动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予以严肃处理。(记者 徐斌 通讯员 常俊卓)


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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