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刘宝柱表示,《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探索,例如《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办法》还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研究制定补救措施。例如,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时,可以换开合规外部凭证,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换开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正常扣除,既体现了企业所得税“实际发生”的扣除原则,也有效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此外,为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相适应,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办法》还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设置了一定的弹性。“按照《办法》,对方为个人的,其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方面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刘宝柱说。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048号
投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