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就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精神和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意见》指出,保障对象范围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经各区(市、县)政府牵头,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移民、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审核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即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而失去耕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在册人口。
《意见》认定为首次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补缴;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补缴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缴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缴费档次,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同时,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可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记者 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