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全面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7〕309号)等文件精神,报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区发展改革委、区国土房管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委〔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三、江津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服务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市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第三方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重庆主城及周边区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等级标准》,拟定了《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上报区政府,并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执行时间
经区政府同意,从2018年10月8日起执行。
五、新旧政策衔接
《通知》执行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通知》执行后,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办法》和《通知》执行。
六、业主维权途径
(一)法律途径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它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途径
1.价格举报投诉
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区发展改革委举报电话47543532。
2.服务举报投诉
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区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4754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