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记者从郑州市政府获悉,郑州市政府法制办日前正式公布《郑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
根据《意见稿》,郑州市将建立并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采取资金支持、分类保护等多种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同时,根据《意见稿》,传承人不履行相关义务,也将被取消其资格。
建立并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宝贵结晶,因此,做好认定传承与保护工作十分重要。根据《意见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意见稿》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保护单位。
郑州市还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市县区设立专项资金进行保护传承
《意见稿》明确,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发掘、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保护、传承和学习设施的建设、修缮,免费开放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补助和奖励;代表性项目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表演和对外交流以及其他法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由文化、财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成高校课程
根据《意见稿》,郑州市还将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课程,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专门人才。
除此以外,也支持和鼓励中小学校通过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建立社会传承基地,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鼓励公民学习、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技艺,对表现优异的后继人才给予适当资助。
与此同时,政府也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资源丰富区域应设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郑州市将采取分类保护、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措施。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消失的或者本地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保护资金,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改善传承条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等方式,实施抢救性保护。
《意见稿》同时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应当设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可取消其资格
《意见稿》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二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或者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者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扶持经费。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10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郑州市政府法制办。(记者 宋迎迎)
传真:0371-67446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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