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wdwxtg@qq.com 论文发表QQ:329612706 微信:lianpu13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文化 公共文化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山西省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 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

阅读:1331 次 作者: 来源:运城日报 发布日期:2018-10-12 16:34:08
基本介绍:

  根据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统一部署和要求,针对交通污染的突出问题,我省集中开展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我市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对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进行安排部署。目前,集中治理专项行动已于8月15日零时在全省同时启动。

  为进一步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全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国家及省提出的柴油货车和散装物料运输车污染治理阶段性目标,市专项行动领导组联合办公室对专项行动部分内容进行了答疑解惑。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柴油货车应当符合哪些技术条件?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柴油货车能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答: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柴油货车不能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3.柴油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按照什么周期和频次进行?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他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4.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柴油货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检测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

  5.柴油货车进行年度审验车辆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应当审查车辆技术状况?

  答:柴油货车进行年度审验车辆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车辆技术状况。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货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哪些车辆技术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7.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罚?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0.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柴油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满足那些交通行业标准?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1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否为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柴油货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按照《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对车辆配置及参数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列入《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或者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所列装备和指标要求不一致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的柴油货车还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十五条规定,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的柴油货车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国产车辆或者已经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车辆;

  (二)各项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或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保持一致;

  (三)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要求。

  14.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柴油货车燃料消耗量指标如何实施监督管理?

  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第三十条规定,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有关要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燃料消耗量指标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标签:政策解读
注:本网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凡本网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