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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收征管乱象,谁之错?

阅读:1087 次 作者:袁京力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发布日期:2018-12-10 17:02:08
基本介绍:8亿元利润只确认240万元的所得税费用,比之已经曝光的明星工作室避税问题更甚,影视行业上市公司所得税问题更像一颗尚未引爆的雷。

  近日,影视行业税收问题持续发酵。

  12月1日,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依法合理规范影视业税务秩序的倡议。倡议提出,目前的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问题和天价片酬及“阴阳合同”等问题不同,是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地方优惠政策有所矛盾的问题,应当有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程序和执法主体,公开透明地实施并保证其作为法律和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再度出现朝令夕改的状况。

  作为电影人的协会,中国电影协会的发声无可厚非。但不可否认,谋求低税率是影视行业的集体冲动,这不仅从明星工作室暴露的问题中体现,还从上市类影视公司的所得税确认中可窥一斑。从税收公平角度,收紧监管对影视上市公司的盈利将带来不小冲击。

  “核定征税”变成了“税收优惠”

  事件还得从范冰冰被税务机关处罚说起。

  10月3日,新华社刊发文章称,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2018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某明星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方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是什么?

  经查询,该工作室名称为“无锡美涛佳艺影视文化工作室”,其法律主体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非雇佣”性质的个人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20%-4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两类不同的所得项目,顶格税率分别为35%和40%,相差仅为5%,有何玄机?差异在于税款征收方式上。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税款征收主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所谓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6种特定情形,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即通俗地说,叫“核定征税”。

  举个例子来测算一下两者的差异:

  假设某明星2017年实现演艺收入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主要为该明星的劳动付出(难以用金额衡量),假定无其他成本费用。

  相比之下,利用设立工作室的方式,通过享受当地的核定征税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诸多企业的首选。

  “核定征税”竟然变成了“税收优惠”?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可以看出,针对上述6种情形,税务机关是“有权核定”,通过推定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然而,现实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利用核定征税大幅降税,把原本属于“补充性”、“事后性”的征税方式,变成了所谓的事前性的“税收优惠”。

  堵塞漏洞,制度已经在行动。

  2018年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年收入超过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数额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税务机关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离不开全国统一、有效的税收制度。”财税专家刘越旦说道。

  低税率重灾区

  明星工作室作为影视制作公司的下游,在税收征收方式上演变成了税收优惠引发争议,但影视制作公司谋取低税率的冲动也不遑多让。

  这一论断得到了影视上市公司的数据印证。Wind数据显示,24家影视类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为38.3%,净利润率为19.54%,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29.72亿元,所得税纳税总额为16.48亿元,平均所得税率为12.7%。

  公开数据显示,同年可比的A股上市公司有3654家,合计利润总额为46066.78亿元,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9260.33亿元,所得税率为20.1%。可见,影视类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不仅比25%的法定税率低,更比A股所有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低不少。

  这在影视行业龙头公司中体现很明显。捷成股份(300182.SZ)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1.16亿元,所得税为3304万元;光线传媒(300251.SZ)2017年的利润总额为8.24亿元,确认的所得税金额只有区区的240万元;华策影视(300133.SZ)2017年的利润总额为7.04亿元,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6802万元,所得税率不足10%。

  利润超8亿元只确认240万元所得税费用,光线传媒的超低税率是如何实现的呢?从年报看,公司主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及注册地的优势避税。光线传媒2017年年报显示,上市公司母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5家纳税主体按照15%的所得税率纳税,杭州热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得税费率为12.5%,北京光线音乐、北京强手网络所得税率为10%,山南光线影业等4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9%,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等7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零,其余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光线传媒招股书和后续年报显示,光线传媒自2009年以来一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分别在2012年、2015年得到确认。

  按照规定,企业要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满足最近一年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3%(年收入超过2亿元)。

  光线传媒2014年年报未披露研发费用或者研发投入的详情,而2015年年报在管理费用细项下披露了912万元研发费用,此前的一年该栏目为空白,而母公司2014年、2015年的收入分别为5.3亿元、1.56亿元,不知2015年其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何在?难道把研发投入放在存货或者其他资产项?

  此外,光线传媒还通过注册子公司来获取税收优惠,比较重要的是山南光线影业和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

  山南光线影业成立于2013年,2015年分别实现营业利润、净利润4.42亿元、4.04亿元,所得税费用少得可怜。2016年,山南光线影业营业利润、净利润大幅下降至2.91亿元、2.72亿元,所得税费用依旧很低。

  不过,霍尔果斯青春光线影业接棒,该公司于2015年成立,2016年的营业利润、净利润均为1.99亿元,2017年均为4.19亿元,表面上看该公司在过去两年没有所得税费用。

  财税专家刘越旦表示,影视行业具有轻资产、高毛利率及高净利润率的特点,具有比拥有制造业基地的传统实体类上市公司更强烈的避税冲动,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领域。

标签: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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