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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阅读:1347 次 作者: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13 14:42:25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创政策解读资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市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对原《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济政发〔2011〕10号)进行了修订。12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济政发〔2018〕27号),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原《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济政发〔2011〕10号)于2011年制定并印发。济南市市长质量奖已经评审了5届,共有12家单位、9名个人获得市长质量奖,9家单位、8名个人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随着质量和经济的发展,原《办法》已经不能充分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

  一是原《办法》不能完全适应党和国家关于“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精神;不能完全适应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关于引导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新生产要素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聚焦,推动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的实施规划;也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对绿色环保、生态文明、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发展要求。

  二是原《办法》主要以工业企业为主,未能完全涵盖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不能适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要求。

  三是原《办法》关于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条件需根据新时期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并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等要求。

  四是参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山东省政府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13〕66号)将省长质量奖的评选周期由1年调整为2年的变化,市长质量奖也在实际操作中调整了评选周期,但原《办法》的未调整相关规定。

  五是原《办法》未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不能有效保证市长质量奖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事后监督和激励性不强。

  二、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我们征求全市44个部门(单位)同意,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质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报告。

  三、修订依据

  修订过程中,主要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7号)、《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鲁政发〔2016〕15号)、《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方案》(济发〔2018〕36号)、《济南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报告》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发展意见。

  四、修订内容

  一是突出了质量发展的要求。修订工作紧扣“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精神和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作部署,贯彻了新时期突出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和节能环保、生态文明、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的新要求。

  二是对评选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各类企业组织”调整为“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鼓励具备示范引领性的中小单位以及“十强”产业单位申报,允许非盈利性的服务业单位申报。

  三是对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条件进行了调整。申报单位增加了应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违反财经纪律及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要求。申报个人增加了政治、品行、廉洁、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等要求。

  四是对评选周期进行了调整。借鉴省长质量奖做法,将每届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周期由每年评审一次调整为每2年评审一次。

  五是完善了工作机构。形成了领导、评审和监督的三方工作架构。即,由济南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由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委托具备丰富质量奖评审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领域的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监督小组,承担评审的监督工作。

  六是健全完善退出机制。获奖单位增加了违反财经纪律、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经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经列入国家淘汰范围等方面问题的退出规定。获奖个人增加了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等方面问题的退出规定。退出机制增强了可操作性。

  五、其他说明

  《办法》自2018年1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6日。2011年2月25日印发的《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济政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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