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全面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湘政办发〔2018〕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具体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29号)有关要求,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4号)规定,制定本规划。
二、起草依据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4.《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5.《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
6.《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农牧发〔2017〕11号);
7.《统筹推进“一湖四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总体方案(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14号);
8.《关于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具体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函〔2018〕29号);
9.《洞庭湖区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16〕55号);
10.《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
11.《常德市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常政发〔2016〕11号);
12.《常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常政发〔2017〕12号);
1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常政办发〔2013〕4号);
14.《常德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17〕19号);
15.《常德市畜牧业发展规划(2018-2020)》(常农发〔2018〕31号);
16.《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1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8.《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三、起草过程
2018年9月底,市畜牧兽医水产局与市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双赢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常德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8-2020年)》。双赢公司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及部分区县市进行了广泛沟通、交流,并前往养殖场(户)现场走访、实地调研,认真吸纳了市县畜牧主管部门的建议与意见。12月3日以来,编制单位根据市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的专家评审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规划》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