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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解读

阅读:999 次 作者: 来源:新即墨报 发布日期:2019-04-08 15:02:51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优惠内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最高可领取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并在创业实体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与此同时,企业还需列入山东省《小微企业名录》,具体名录信息,企业可登录青岛市就业网查询。

  享受条件:1.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补缴月份),其中,申领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还需至少1名职工在该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人员,须为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对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已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2014年10月1日之后在我市再次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1人以上并通过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视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并可以补报补贴。创业者连续参保的,在其不同创业实体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可合并计算。4.对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优惠内容: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享受主体: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享受条件:1.创业实体、小微企业的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对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前,截止补报日从未领取过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可按照补报日仍在其创业实体稳定就业的人数,补报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2.创造岗位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高级技工学校及技师学院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4个月(含4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对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小微企业只能申领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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