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wdwxtg@qq.com 论文发表QQ:329612706 微信:lianpu13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文化 公共文化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政策解读及法律风险防范

阅读:992 次 作者: 来源:第一电动网 发布日期:2019-05-21 15:05:16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据路透社2019年4月16日报道,丰田汽车已经同意向奇点汽车出售电动车技术。作为回报,丰田汽车将拥有奇点汽车新能源积分的优先购买权。此次是丰田汽车首次与中国电动车初创公司达成协议,或将加快奇点汽车电动车的研发进程。上述案例中丰田汽车与奇点汽车的合作以技术输出和新能源积分为交易对价。该交易中所使用的交易标的——新能源积分,是2018年4月1日生效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下称《双积分办法》)催生的一种新的交易标的。本文将向读者解读《双积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由此衍生的新能源积分的交易模式。

  一、双积分政策出台的背景

  随着全球石油资源的缩减和环境污染的加剧,各国均积极响应节能减排的号召,呼吁在汽车行业降低燃料消耗量、减少污染。2008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出台了ZEV法案(Zero Emission Vehicle),给每种车制定了“积分”系数,设定了与销量挂钩的积分基准。规定在该州销量超过一定数量汽车的企业,其生产的零排放车辆要达到一定的比例。

  我国出台的《双积分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来引导乘用车企业节能减排。一是设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促使企业降低所生产、销售车辆的平均燃料消耗量;二是通过设置新能源汽车积分,倒逼企业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增加新能源汽车的比例,从而降低对燃料的使用和依赖。

  二、《双积分办法》的解读

  1.对乘用车企业进行双积分管理

  我国对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进行积分管理。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乘用车企业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

  2.规定了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方式

  (1)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平均燃料消耗量的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的规定核算。

  (2)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计算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确定。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3.规定了积分流转方式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按照《双积分办法》的规定自由交易。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乘用车企业存在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其中,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可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1)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2)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3)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4)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然而,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只能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交易。

  4.积分管理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将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

  如果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双积分办法》抵偿归零的,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三、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应注意的事项

  如上所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只能自行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之间转让,除此之外不得进行交易。乘用车企业如通过前述方式无法使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归零,其只能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来抵消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交易模式如下:

  关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交易,在我国还处于新兴事物,尚缺乏法律法规规定。在交易时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的法律属性

  笔者认为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的本质属性是一种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的交易,其实质是国家基于节能减排战略而制定的新能源汽车配额指标,而由此产生的交易。由此可见,新能源汽车积分并不是财产权利,而是行政许可权(配额)。严格来说,涉及行政许可权的交易应当由国家法律来规定,对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尚缺乏法律规定,对法律性质界定存在争议。

  2.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数值确定

  根据《双积分办法》的规定,在乘用车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新能源积分等数据报告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在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后予以公布。

  《双积分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数值确定、异议和权利救济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还有待进一步细化。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开透明,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应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数据的证明、查询等进行细化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交易对价

  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价格受政策和市场的影响波动较大,在进行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前,交易双方应先在交易协议中确定新能源积分的交易价格,并说明是否会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进行调整;避免因协议签订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割前,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价格发生较大变动,而引起争议。

  4.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交割

  根据工业和信息部的规定,乘用车企业可通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平台”完成新能源汽车积分的交割。交易双方在交易协议中,应约定交割的主体、账号信息、取得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权利的时间、方式、如何交割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部应制订关于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申报、材料递交、备案、交割等交易规则。


标签:政策解读
注:本网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凡本网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