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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阅读:1919 次 作者: 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19-05-28 16:47:57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7月28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18年下半年赣州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市安监局牵头制定出台《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日常管控,建立长效机制。8月6日,市安监局召集市公安、工商、质监、规划、城管、供销等部门负责人,对文稿起草进行了研究布置,并于8月8日形成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日,市安监局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9月3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蓝贤林同志召集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安监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等部门对文稿进行了讨论研究,会后市安监局对文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规定》(送审稿)。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法律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是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455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三是省政府《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22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四是《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允许燃放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周边人员、建筑、物品的安全并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段和种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划定了禁放区域,同时明确在禁放区域不得销售经营烟花爆竹

  1.划定了全年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一是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全域;二是南康区中心城区及南康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三是赣县区中心城区及赣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附近关联区域。

  2.明确了在禁放区域外的八大类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情况,在本规定禁止的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区域。

  4.明确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规划设立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各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二)对在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规定

  一是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提出了要求。二是对其他燃放活动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对实施禁放工作责任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纳入文明创建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二是明确了公安、环保、安监、城管、市场监督(工商、质监)、城乡规划、行政审批、供销社等部门职责。三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四是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学校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放宣传教育。五是对物业服务企业以及酒店、饭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对实施禁放工作提出了要求。

  (四)对违反禁放规定实施处罚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和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三是要求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规定。违反规定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追责处理。四是对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的,分别由公安、环保、安监、工商、质监、市场监督、行政审批等部门依法处理。五是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作出了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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