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象山一网友发博称自己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撞死了一只未牵绳的狗,被判主责且还被狗主人索赔3000元。于是关于在行驶时撞宠物狗的责任划分问题引发网友热议。但昨日象山交警发布的通报让此次事故责任方发生逆转:狗主人负主责,车主负次责。
5月28日,一名微博网名叫 你是我今生的奇遇的网友发文称自己晚上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把一只突然跑出来且没有牵绳的萨摩耶撞死了。狗主人要求连带后续火葬费赔偿3000元,而网友认为只需赔偿交强险2000元即可。
两人意见不和,最后由交警和保险公司出面解决问题,理赔员直接称别人讹钱都上万,3000元很合理;而交警不管赔偿,开出的责任认定书也是网友主责。
但网友认为这一情况不合理,遂发文询问广大网友。
网友大部分支持网友上诉,即便多花点钱,也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随后根据象山交警发布的通报,此次事故责任方发生逆转,狗主人负主责,车主负次责。
5月30日晚20点10分, 象山交警对于此次事件作出通报如下:
2019年5月24日晚,在浙江省宁波象山县城区万象路与丹南路路口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宠物犬相撞,造成宠物犬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丹城中队根据当事双方陈述,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认定,轿车方(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认定书上签字。后因轿车方当事人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象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查看轿车方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后,经过重新全面调查,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象山交警大队于5月30日对该事故认定予以撤销,并于当日作出了重新认定:小型轿车方(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宠物犬的主人方(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目前,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文明、合法养犬。(记者 张欠欠)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048号
投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