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的总部企业补助
优惠内容:在我市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不高于其三年地方贡献总额,由市、(区)市两级按体制负担。
享受主体:经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商务局)认定的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青岛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
享受条件: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为:1.在青岛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且在青岛市汇总纳税,依法诚信经营。2.符合青岛市产业发展政策。3.分支机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家,且对其负有第五条第一项所述某项或多项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其中,原则上有1家在青岛市以外并在我市纳税纳统,其营业收入占总部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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