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滚灯俗称滚花灯,是以使用“滚灯”为道具的民间男子集体舞蹈。据史料记载,长城一线设烽火台传递军情,昼夜分别用狼烟和灯火进行通讯。后来讯号灯流传到民间,便逐渐演绎成今天的景泰滚灯舞蹈,至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
滚灯是在夜间表演的舞蹈,所使用的道具其绣球状的构造独特巧妙,是一种“纸包火”的绝活。表演形式以“跑阵”为主,类似古代兵法中的“排兵布阵”,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主要阵法有“四门探”、“迷魂阵”、“长蛇阵”等。表演者依照鼓声,手推景泰滚灯,扭曲跃动,或走或奔、或守或攻、或合或离、或进或退:勐如蛟龙出海、势如地裂山崩;守如徐风澹月,围如电光火石;分似银瓶乍裂,收如百鸟投林。在方圆百步之间,收发自如,辗转腾挪,闻鼓而动,鸣锣而收。因在夜间人逐灯走,灯随人舞,舞动间步履如飞、形影交错,犹若五彩斑斓的长龙伸展屈卷,往复盘旋,别有情趣。
随着人口的流动和古老相传,景泰滚灯这一舞蹈活动更加富有传奇色彩和魅力,流传至周边武威、永登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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