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优惠内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主体:装备制造业企业。
享受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5.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所列商品。
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优惠内容:1.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2.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8元/平方米,六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七级土地4.8元/平方米,即墨区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条件: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










川公网安备 511902020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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