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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

阅读:934 次 作者: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9-10-30 14: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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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律中责任包含权利主体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经济法中的权力分化控权,权利主体经济法责任更为重要。本次研究探索权力主体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权利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性进行简述。分析构成要素,结合如今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权利主体法责任的一些特定问题展开讨论,提出关于权力的经济法律责任相关问题解决方式。

  关键词:权利主体,经济法,法律责任

  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就是经济管理部门,推行经济法律责任是要通过针对法律责任的工作人员。但是却缺少对机关的责任规范性,需要促进权利的推进执行,对法律责任人进行监督,而经济法律的责任一般分为四种:义务、后果、代价、惩罚说[1]。经济法律的责任中需要突出独立的法律责任性,简单来说就是让权利受到权利的监督。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并且减少权利主体的错误概论,从而增加其社会大众的监督属性。

  一、经济法责任价值逻辑

  权利在经济法中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相对较少。例如:权利机构在法律的责任分化上执行能力较小。主要是因为经济法的研究者受到了法律责任的四大类型所影响:民事、刑事、行政、违宪。而我国当前的责任中心主要为中心主义、义务本位、权力本位的三位一体的结构方式。但是在实际上,这种结构方式并不适合经济法的推行,从而不能够从原本上将权利均衡运用,同样,会对我国当前经济法造成一定不利的影响[2]。目前,我国经济法需要区分权利、权利概念,将这法律的公正科学的特性使用在我国的经济法路中。在其三位一体的结构中可以建立起良好的权利互动性,并且,建立互动性的同时三种权利应该相互制约、相互牵制。

  二、权利机关的法律责任价值界定

  (一)权力机关在法律责任上的界定

  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角度上来说权利主体在目前的经济法责任分化中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属于相对较小的。在法律的责任分层上对于其的研究范围也是比较小的[2]。目前,我国综合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对于权利机关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非常模糊,造成在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缺少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其本质上来说,经济法主要的法律责任可以从四个基本方面划分,对于民事或者刑事的要件观察是,对责任中心定位的界定,缺少了一些弹性的考虑。可是从实际上综合责任的认定有的时候,经常会超出经济法的规定。所以,在权利的执行方面还需要一定的监督执行,让去权利的功能更加负责。这样才更有利于经济法的具体实践,才可能权利的作用更为均衡,并且,对于当前我国的法律发展进程也出现了一定的延缓影响。

  (二)构成要件的责任划分

  在经济法中权利主体是责任的重要划分者,也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需要符合有违法律的行为、后果、主观客观过失等原因综合判断,但是仍然需要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在提出国家赔偿或者补偿的时候,需要损害的后果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成为构成要件;或者,在形成主观错误的关建中需要界定主观客观的认定条件统一的前提条件。并且,应该主义损害事实条件构成的时候,会在违法与后果形成一个因果关系。所以,违法行为是确认责任的基本条件,其他条件需要经济法中的权利主体加以评定,才能够成为构成要件。

  在规则原因的方面,需要对责任分类、责任法定、责任处罚三个规则进行明确的区分。并且,在划分责任的原则方面,主要考虑市场以及宏观调控两个方面,并且,需要将所有的责任分化进行规范化处理,将整个流程程序化,避免人为的操作性,而且,在合法、合理、公正的条件下使用去权利。在实质上需要让权利与义务、权利以及责任中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并且,对于责任的对应要求在相关法律中设定,需要限制责任以及权利的直接对接。

  (三)经济法权利主体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经济权利中的主体责任有资产责任,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实际情况的结合来说,权利主体的责任问题有三种。首先,轻权利主体主要可以通过制定新的法案,或者政府宏观调控来进行多个角度的法律分析。在我国《矿产资源法》中就是缺少滥发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从而造成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过度[3]。还有我国目前来说一般权利主体重点在相关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的部门。所以,从去权力的使用方法来看,权利划分为工作人员,而工作人员相当于是代理人,但是并不是经济权利主体。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就可以看出来,对于国家相关部门来说缺少相关法律限制权利主体。并且,责任的形式也较为狭隘,对于权利的规范性并不广。所以,在解决纠正退回消除影响的时候,虽然能够判断最终的受益者为权利的主体,但是对于没收所得,还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保管。

  三、经济法体系中如何强化权利主体的责任

  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中,其实没有界定相关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体制。在对其权利的使用过程中,还提供了相对应的法律保护。目前,对于我国的经济法律更主要应该处理好法律执行者以及被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性,并且,能够让权利通过宏观调控以及权利主体的责任划分与之协调。所以,在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需要根据权利机关的主体所实行的行为判定其在经济法中的定位以及责任部分。通过这样的划分可以对不良的经济现象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并且,因此受到损失的人可以通过国家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对的国家补助。目前,对市场的主体以及非市场主体来说,如果该体系造成了国家公共利益上的危害,则因该纳入到经济法律的主体追责范围。这样可以更加公平的实现社会利益的维护。而这样的基础上就可以研究国家赔偿的进一步措施,而且,还可以将相关的民生问题进行对接。为了进一步的保证权利机关在法律中尽可能的减少不负责的行为,应当加强一些社会性质的监督体制。这些监督体制由于是源自于社会,所以并没有实际的经济输出。并且,通过这些实际的监督可以预防权利的滥用,还能够大量减少相关权利部门的腐败原则。而且,从本质上来说内部权利应该被纳入社会普通的监督体制中,将社会监督应用到法律主体的监管中,更加全面保证权利主体在经济法律中的各个责任的评定。所以,其实对于权利主体的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可以更加全面的为法律保驾护航。并且,这样的监管模式还有助于法律自身的完整性,有助于经济监督的主体监督,避免功能性的缺少,在未来这种监督体制一定会成为最主流的监管体制。

  四、优化权力主体责任

  如果想要提高法律责任的有效实施,应当对法律责任体现出平衡点。这样可以同时处理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内部优化问题,还能够从宏观上调控法律的刑事责任、危险责任、政治责任。但是不论是什么样的经济危急所造成的损害,还是非人为本意的良性违法、良性违宪行为,这都会使宏观条件下的权利使用过程中,对于国家的经济造成一定的伤害,特别是国家救济方面。并且,在对于各个方面利益进行宏观调控的平衡中,由于缺乏一定的理性或者决策性不足,而导致客观的损害发生。在正常的经济行为中为了避免这种严重的制度问题出现,需要国家对于经济赔偿方面重视起来建立相关法律规定。从责任的正负两个方面进行国家赔偿方案的有效调整。不管是从权利主体责任出发,还是由责任主体的负责人出发,都要让权利主体让位义务本位。正确理解公共负担能够从一定的程度上给国家的赔偿工作提供必须的支持。甚至在移动支付等社会求助,也可以给予国家赔偿支持,这样可以让民众在正常的生活方式下得到政策的保护。并且,如果从公共利益或者个人角度来说市场规则权利在落实的过程中,市场的主体可能会对于个人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还会对品质质量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样就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制度下要求行使自我的赔偿权利这样可以为民众个人获得一定的经济救助。而这些经济救助的形式主要为行政复议等。但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体制下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法律虽然能够落实使用,但是对于一些懒政行为,还是很难做到有效的控制、管理。同时,我国的法律已经分割了消费者的权利,将经济行为的各个环节分化成了各个分支。不过如果想要解决问题还是要局限于民事主体方面。对于非市场的主题问题,通过当前的经济法律来说还是得不到有效的解决方式,所以,我们在法律的进程中任重而道远。

  在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法律体制发展并且转型的关键时期,在经济法体现建设过程中,如何平衡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立法部门十分重要的任务之一。目前来说我国经济体制中还含有非常多的问题,比如说我国权利主体部门管理规则不确定、条款缺失、责任划分不明显,这对于我国法律的长期发展产生了不好的影响。通过改善我国权利主体的行为准则,将事件处理规范化、流程化,这样可以大量的避免在现在经济社会中法律的不落实行为,并且,还可以避免人为滥用职权的事件发生。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注重国家赔偿中的责任划分以及关系,这样可以通过赔偿来减少权力部门犯错的概率,提升办事人员效率。除此之外,立法者需要对经济法的有效特点以及在行使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的总结与分析,最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王珮珊.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探析[J].法制博览,2019(06).

  [2]纪德坤.浅析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J].法制博览,2017(35).

  [3]赵金英.经济法视野下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探析[J].理论界,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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