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四川大学研究生毕业,长期致力于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侵权业务方面的研究。对商标权侵权诉讼、著作权侵权诉讼、专利权侵权诉讼、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诉讼、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诉讼有着深入研究,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也具有超强的实战经验。该律师涉足律师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其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谈判及诉讼技能,为包括农夫山泉、六神花露水、郫县豆瓣、高等教育出版社等国内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已赢得了各界的支持和客户的高度赞誉。
蒋涛律师代理各类侵权诉讼上百余起,部分案件受到了《成都商报》、《成都电视台》、《澎湃新闻网》、《四川法制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其代理的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被纳入了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为业内关注亮点并具有指导性意义。
蒋涛律师的执业理念是: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领域做到致!
四川商标知识产权律师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经艺术化处理的英文字母“z”“j””c”、汉字“南京智浚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对应的英文译文组成。从整体构成要素来看,汉字部分一般为中国相关公众的主要认读部分,且汉字部分占申请商标的比例较大,其英文字母部分“zjc”经过艺术设计,看起来极像汉字“水”。而引证商标由英文字母“Z”“J”“C”及多元素构成的图形组成,主要认读部分为未经艺术设计的英文字母“Z”“J”“C”,图形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zjc”,但从商标的整体构成、主要认读部分、“Z”“J”“C”的组合方式与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鉴于法院已经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对智浚驰公司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维持被诉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申请商标中“南京智浚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名称,其作为商标使用显著性较弱,英文“zjc”为主要识别部分。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zjc”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ZJC”的字母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智浚驰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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