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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女性参与诉讼的情况分析

阅读:996 次 作者:刘佳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9-05-11 10: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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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传统法律中,解除婚姻的权利是男性所特有的。这种传统在清末开启法律近代化进程之后慢慢发生了改变,民国的法律规定男女同等享有解除婚姻的权利。本文基于一批民国时期婚姻纠纷的卷宗,从年龄、诉讼请求、起诉理由、出庭情况、最后结果几个环节分析了女性主动起诉案件的共同特点,最后再对个别案件的特征进行总结,以期对婚姻诉讼中的女性原告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民国;婚姻诉讼;女性原告

  一、民国时期女性的婚姻权利的发展变化

  在中国传统的婚姻关系里,女性的地位是低于男性的,男尊女卑可以说是传统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征。相比较男性,女性权益既少又无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从解除婚姻方面来说,传统法律规定在七种条件下:无子、口多言、有恶疾、淫、妒、不顺公婆、盗,只要女方有其一,男方即可解除婚姻。这种权利集中在男方手中,而不是男女双方平等享有。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清末,清末因面临内忧外患,不得不变法修律,学习西方法律体系,开启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的地位渐渐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觉悟,其他仁人志士也认识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之间也应该是平等的。当然,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是非常困难的,从清末开始,贯穿整个民国时期,有关女性婚姻自主权、女性的解放、平等解除婚姻权等思想的宣传也在艰难地推进,这其中,有媒体对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件的大量宣传报道,也有有识之士的大声呼吁,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国家法律的明确规定。

  二、民国时期的法律依据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享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可以以下列情形之一为据:重婚;通奸;受虐待以致不堪同居;虐待对方直系尊亲属,或被对方直系尊亲属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在患有不治之恶疾时,被恶意遗弃者;意图杀害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满三年;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认为夫妻关系已经不能正常维持下去的情形,只要对方具有其中一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从条文上来看,还是比较平等地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

  三、民国时期女性参与诉讼的情况

  通过分析民国时期婚姻纠纷的卷宗可知,有不少是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案件,相比较女性被诉,这种女性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更能考察民国女性在婚姻诉讼中的角色意义,有更多的研究价值。

  (一)年龄段的差异

  对这些主动起诉的女性进行年龄段上的划分,可见,18岁以下女性直接起诉的很少,一般都是委托他人代为起诉。19~30岁的女性是最多的,31~40岁的较少,年龄越大起诉的越少。19~30岁这一年龄段,女性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无论是精力还是欲望都很强烈。而年龄越大案件越少,从现实的角度分析,不是年龄大的女性婚姻都很和谐,没有纠纷。原因可能有两方面:一是年龄大的女性可能对婚姻、对人生失去了期许,除非确实是被逼到忍无可忍的程度,不然会选择得过且过,继续忍受。二是年龄大的女性,可能还有着封建思想,如果丈夫对待自己不好,不会去追究丈夫的原因,而是觉得是自己哪里做得不够,维权意识没有接受过新思想的人那么强。

  (二)诉讼请求的种类

  女性起诉的案件当中,请求离婚是最多的,其次是解除婚约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的类型虽多,但每一类下面的案件不多,比如有因男方重婚,请求判决该重婚无效的。有因丈夫不喜欢自己,把自己赶出家门而请求让自己回去,准予同居的。也有刑事自诉案件,因强奸未遂请求惩罚犯罪嫌疑人的。还有起诉男性强迫婚姻,要求惩罚对方的。这批卷宗归类属婚姻大类,与婚姻有关的各种民事,甚至是刑事纠纷都有涉及,所以诉讼请求看起来五花八门,但统计显示,确实是起诉离婚的最多,这也符合婚姻类纠纷的实际情况。这些起诉离婚的案件,几乎都是先有婚约,并不是自由恋爱。

  (三)诉求的理由

  笔者对诉讼请求进行分类统计发现,申请离婚的案件是最多的。法律规定了很多条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形,从卷宗上来看,这些女性申请离婚的理由几乎都是因为受虐待。离婚理由集中在虐待这种威胁到女性生命健康的情形上,可能说明民国时期虽然法律规定了女性拥有较为充分的离婚自主权,但实际上,除非真正威胁到生命健康,她们才会去起诉离婚,而在其他情形下,比如男性重婚的、通奸的、被判刑等,女性还是倾向于原谅丈夫,继续维护婚姻,思想解放的程度还达不到真正的男女平等。

  (四)出庭情况

  就女性原告出庭的情况来讲,亲自出庭的女性比例明显高于委托他人出庭的比例。委托他人出庭的案件中,代理人是男性亲属的比例大于委托母亲的比例。因为案件类型主要是离婚,离婚的主要理由是受虐待,这些事情还是要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真实性更强,其母亲或者其他代理人因不了解具体细节,在与男方对薄公堂时,会影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官的支持。

  (五)最后的结果

  女性起诉之后,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这个没有统计出特别明显的趋势,主要是卷宗不完整,很多卷宗缺少判决的部分。但从那些有判决的卷宗来看,法院的判决还是相对公正的,有些女性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有些案件法院只支持女性的部分请求,也有法院判决女性原告败诉的案件。支持或不支持,主要还是根据双方的陈述,由法官进行居中判决。虽然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主要是受虐待,但有些原告既不能提供证据,也没有相应的验伤单,甚至有些案件里被告会提起反诉,是因为妻子好吃懒做、不孝顺公婆才对妻子有辱骂的情况。总之,法院没有很明显的倾向于男性或者女性,法院的判决整体上还是公正的。

  四、非典型性特征

  综观这些卷宗,除了上述从诉讼环节进行整体分析外,针对具体案件,还可以从中观察到下列个别的特征。

  第一,在这些起诉的女性当中,有些是有文化的,从其起诉文书和庭审记录可以看出来,这些女性在维权的时候表现得更有理有据,条理清楚,不卑不亢。

  第二,并非所有被虐待的女性都是起诉离婚,也有被丈夫打骂,甚至赶出家门,其诉讼请求是维持夫妻同居之权。

  第三,并非所有起诉的女性都是正义的一方,有些案件通过被告答辩甚至是反诉,才知晓该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也有过错,并且还恶人先告状。

  第四,有些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和解的案件,如果夫妻关系真的非常恶劣,在执行时会有障碍,最终还是会发生二次起诉。

  参考文献:

  [1]朱汉国.从离婚诉讼案看民国时期婚姻观念的演进[J].河北学刊,2013(6).

  [2]里赞.民国婚姻诉讼中的民间习惯:以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定婚案件为据[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

  [3]张斌.民间惯例与法律事实的认定——从民国两起离奇婚姻诉讼案谈起[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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