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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的宪法地位及法律规制探析

阅读:778 次 作者:赵学丰 来源:学术网 发布日期:2019-05-11 10:50:42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学术论文库免费提供的宪法论文范文。

  摘要: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其中,民间资本的贡献十分突出,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简政放权、吸引民间资本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改革的焦点。从本世纪以来,我国民间资本迅速累积其总额现已逾30万亿人民币。而从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统计中可以直观看出,民间资本对我国现阶段的GDP贡献已突破了60%,这意味着我国GDP增长超过半数都得益于民间资本的力量。这背后所展示出的民营企业数量也十分庞大,而民营企业背后所带来的巨大的就业岗位以及目前农村的转移就业都是基于民营经济。从大数据角度来看,民营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是由于政府和现行法律对民间资本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民间资本的保护措施不足,使得民间资本的没能得到与其市场经济能力相匹配的市场和法律地位,导致民间资本不能更好的发展。本文将以民间资本的起源和发展作为出发点,阐述目前环境下民间资本的宪法地位和市场诉求,寻找解决现状和保护民间资本的策略。

  关键词:民间资本;民营经济;宪法地位;保护策略;

  如何去理解民间资本呢?本文认为民间资本是指非国有的形态存在,属于群众的财产。例如日常大众储蓄在银行的存款、投资理财、民间借贷形式获得的经济利益、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些情形而存在的财产,目前我国的经济市场来看,储蓄存款是现阶段最丰富的民间资本形式。民间借贷则是一种独立于银行借贷体系的非正式金融融资。经济是依托于金融而存在的,这其中民间资本就是无处不在的空气一般,充斥在所有经济体系当中,拥有着最为庞大却分散的数量特征。倘若民间资本的最终流向方向能够加以引导,一定会是一股有力的助推力,去帮助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从法律性质的角度上看,民间资本属于个人或者民营企业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在我国的宪法划分下,民间资本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下的财产权。由于近些年来,法律上对民间资本缺少良好引导,导致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出现逆流作用,破坏了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的特殊时期下,对民间资本的正确引导迫在眉睫。民间资本引导法律先行,这不仅已具备必要性与正当性,同时也具有了实际的可行性。而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更应对民间资本有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位,同时对其发展方向加以指导。根据宪法的规定,民间资本属于财产权范畴,包括个人、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组非公有制主体都是这一财产权的主体;而等同于国家是国有资本的主体,对有过资本享有财产权,民间资本的财产权主体,也应在宪法和民法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一、民间资本现状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期,民间资本的力量日益庞大,其来源也是有着很多不同类别,有着民营企业的可投资资本以及大量普通居民或者是非民营企业的主体所拥有的大量储蓄在银行中的资金。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国力昌盛和时代政策的影响,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居民储蓄存款已到达了三十三万亿元人民币。所以从中可以看出,毋庸置疑的,中国民间资本将在真正的国家市场经济改革进程当中,发挥着巨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如何让民间资本正确的推进经济发展就是政府目前所要考虑的重中之重,政府逐步制定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政策和建立健全有效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体系,改善投融资的外部环境。但就笔者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的民间资本想要正确进入市场还需要克服以下难题:(1)站在宪法的立法角度来研究,不难发现民间资本相较于国有资本而言,其政治地位“卑微”。(2)国有资本利用其背后的政府支持不断地干预、影响甚至剥夺民营企业的发育生长空间。(3)垄断行业被国有资本牢牢掌控,影响民间资本可涉及的市场经济范围;另外国有资本还垄断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得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更加拥挤。

  就目前的环境而言,民间资本是急需要出台为其保驾护航的法律法规的。因为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体现了资本市场需要均衡的要求。也就是在同一个市场当中,通过竞争关系将供给与需求保持在动态平衡,这样可以让市场保持均衡价格,从而使资源的配置效率最高。究其原因,目前国有资本在所有的可以垄断行业均已取得垄断地位,这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致命的伤害,破坏了民间资本发展实体经济的积极性,民间资本毫无发言权在被国有资本所垄断的行业当中。所以只能从一些边缘行业中获取利益,这大大影响了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二、目前民间资本的宪法地位及法律规制探讨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制定的基础,其重要功能便是拥有立法预见性,并且能够指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但就如今的环境来说,宪法所做到的职能恐怕无法让民间资本满意,只能够被动的以社会市场经济的变化来修改宪法。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没有政府背景,只能依靠自身的能力和技术来生存。民间资本在宪法地位上远远落后于国有资本;在获得商业机会方面,国有资本的地位和待遇高于民间资本。因此,宪法对私人资本的界定和保护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意义和重要性。

  我国目前属于全世界当中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发展中国家,应当重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资本以及法律的支持。民间资本作为目前产量最庞大的非国有经济形式,应当同国有资本得到相同的重视程度,将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的引导和同国有资本一样的宪法地位,这样可以有效引导民间资本的积极性,细数我国飞速发展的近十年,法律进行了全方位的细致规划,其目的就是能够引导民间资本发展到实体经济当中,这一切都需要法律为其提供空间,但很遗憾目前为止,其取得的效果还不够显着。首先,私人资本的引导尚未得到强制性宪法的确认,导致私人资本仍在等待;第二,引导私人资本的激励和措施还不是很好。为了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必须首先制定宪法,并依法确定和落实民间资本参与的领域、激励机制、风险约束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基本的保护策略为,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民间资本有着和国有资本相平等的宪法地位。

  (一)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民间资本有着和国有资本相平等的宪法地位:

  在民间资本引导方面大多数国家是以民间金融组织的角度制定专门立法,如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日本以及韩国的《无尽业法》。这种立法方式的优点在于明确了规范与监管的对象,弊端在于限制了应受法律规制的民间资本的范围。我国对流入民间金融组织的民间资本除了作进一步的规制外,法律规制的重要目标就是激活没有流入民间金融组织的民间资本。建议今后在立法层面平等对待各类资本及其主体,可以不作专门立法保护,由部门法统一规制;也可以均予以专门立法、平等保护。

  (二)满足民间资本在社会认可度上的基本诉求:

  政治社会不仅要保护民间资本,还要赋予民间财产主体相应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影响。在财产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方面,应当让民间资本的财产主体更多地参与其中。民间资本不应再以低于国有资本的身份出现,也不应再充当配角;只有两者在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经济和市场化竞争,以防止国有资本利用其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等优势对民间资本予以排挤和不当竞争。民间资本在社会认可度上的诉求,是国家民主发展必然,属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这样才能体现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本质特征。

  (三)清理和修改冲突法规:

  我国现阶段的部分立法对于民间资本并不能称得上友好,更谈不上去为民间资本的发展保驾护航。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冲突法律的清理以及相关法案的修改迫在眉睫,这些年来在这方面已经是早有先例的,并且取得了巨大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为了实现笔者文中提到的种种发展民间资本的目的,将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并筛选出相关的条文,进行修改和清理,通过此种方法可以有效使彼此能够协调,并在宪法当中受到重视与保护,搭建框架为民间资本在我国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刘晓明.理性市场经济与中国民间资本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07).ISBN:9787519723606.

  [2]周安平.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制关系———以房屋拆迁为分析背景[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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