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业运动员在人力资源领域属特殊劳动者,与俱乐部等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后,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劳动救济、自由择业等基本权益,还享有伤残保险、关怀基金等行业特殊的福利待遇。目前,我国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针对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需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制度及维权机制。
关键词: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
伴随着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不断发展,体育运动所产生的庞大经济效益逐渐为社会各界人士所广泛重视。在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职业运动员属国家公职人员,其福利待遇和劳动权益保障相对优厚。但在体育事业市场化和职业化发展后,出现了大量不属于体制内的职业运动员,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上仍存在一定缺失。职业运动员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也就要求立法机关提高对职业运动员权益保障的重视,通过加大立法力度等方式,让职业运动员在面临劳动权益侵犯时,能有法可循,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
一、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现状
1.我国现有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
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薪资待遇和社会保险两方面[1]。首先,在薪资待遇上,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职业运动员薪资待遇保障法律法规,如《关于专业职业运动员工龄计算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职业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等,职业运动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工龄计算方法、竞赛名次津贴等项目。通过奖金激励的方式,职业运动员的训练积极性、竞赛成绩和平均收入水平都有了显著提升。其次,在社会保险上,早在1956年就已提出,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身体损伤后的补贴标准。而在1962年,对职业运动员伤病后的治疗工作、各项待遇和后续安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在1986年的试行条例中,要求优秀的运动队要为职业运动员拨款缴纳保险金,保证职业运动员在遭受运动损伤后,可通过保险金获取一定的弥补。在2002—2003年,提出了一系列试行办法和暂行办法,完善了我国职业运动员伤残救助体系,并扩大职业运动员的范围,学生和试训职业运动员都纳入到救助体系中。而在2006年,职业运动员社会保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医疗、失业、工伤、养老等都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中,并且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及补贴政策,构建了我国现有的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护体系。
2.退役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安置退役职业运动员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分配工作。在1965年开始安排退役职业运动员从事体育系统内部、体育院校、行业外分配等工作。此外,还支持职业运动员自主选择从业。在1980年,规定各地方政府需帮助退役职业运动员转干,或进行工业生产指导,使其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二是退役补偿。在1986年,我国开始对退役职业运动员进行一次性的退役补偿,并提出明确的补偿标准。在2003年,对希望自主择业的退役职业运动员,也给予了相应补偿。三是免试升学,在1987年和1999年都提出,退役职业运动员应在各高校免试入学,使其接受高等教育,后续自主择业或就业。
3.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法律规定
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职业运动员合法劳动权益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多种类型法律共同生效的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制度,其中大多数内容虽然是以普通职工为主要受众群体,但职业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同样可以享有《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权益,对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例如,在《劳动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受聘方与聘用方之间需要明确薪资水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安全制度、休假方式等项目,在此基础上签订合同,并且该合同对职业运动员、企业和俱乐部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职业运动员所获取的劳动薪资,不得低于双方合同的规定,所需要承担的工作也需要在合同范围之内,否则需要支付额外的劳动薪资。这些规定是《劳动法》刑事法律效力的基础,对多种类型的劳动活动都具有法律约束。而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也有多项条款规定了集体协商制度,通过构建集体协商协议,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和职业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出《劳动法》等法律条文不仅适用于普通劳动者,还适用于职业运动员等特殊劳动者。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完整的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但在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体系上建设还不够完善,存在立法缺失等问题,导致集体协商制度很难起到保障职业运动员合法劳动权益的效果。因此,如何完善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体系,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就成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关键问题。
二、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策略
1.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
集体协商制度对维护职业运动员的合法劳动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2]。但受到多种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定缺陷,落实下来会产生较大阻力。如果能将保障范围缩小,建立以薪资水平为主的集体协商制度,俱乐部或企业则很难提出反对意见,所面临的落实阻力相对较小。除此之外,体育事业作为我国当代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受到了各界的广泛重视。而体育事业的领导者更应该将职业运动员的利益放在工作重心,构建完善的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护体系,提升职业运动员的福利待遇水平,从而激发职业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积极性,有效地提升职业运动员的成绩水平。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与各类劳动人员都具有紧密的联系,其涉及的范围广泛,如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职业体育运动员都起到了重要的生活保障作用,同时在受到运动损伤后,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与此同时,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也是我国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对为政府和国家服务的,承担着公职人员责任的体制内职业运动员而言,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手续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制度保证。因此,需要中央政府与地方相关部门进行紧密联合,建立健全职业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为职业运动员带来更完善的劳动权益法律保障。
3.构建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体育行业所使用的劳动管理制度,主要是以管理者和职业运动员通过协议或规定而实行的,随意性较强,并且没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结合,起到的管理效果相对较差。因此,在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护中,需要构建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贯彻人本理念的核心思想,对劳资集体协商管理、注册交流、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薪酬奖金制度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从而起到维护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的作用。
4.建立运动员维权机制
我国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还不够完善,主要是由于立法机关对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足,缺乏明确的认识,导致推行的政策实效性偏低[3]。同时,用人单位不够重视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益保障,以及职业运动员本身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也导致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需要结合互联网建立信访通道,为职业运动员提供法律维权途径,司法部门也要对职业运动员有足够的重视,达到保护职业运动员合法劳动权益的目的。
三、结语
职业运动员是体育事业发展的主体,对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现役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退役职业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等方面,在很多方面都存在不完善问题。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结合,建立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建立运动员法律维权机制,达到维护职业运动员劳动权利,推动我国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恩利.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J].中国体育科技,2013(3).
[2]李娟,孔庆波.辽宁省体育运动员权益保护策略研究[J].沈阳大学学报,2011(3).
[3]许延威,魏娜.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研究[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