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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政策解读

阅读:940 次 作者: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9-10-15 16:49:04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和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丽医保发〔2019〕4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9月29日印发,并于9月30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国家局对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工作部署,执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完善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现大病保险向困难人群倾斜。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我市落实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以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及大病保险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完善参保筹资做实市级统筹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我市部分地方个人缴费标准和比例与上级要求存在距离。各地医保部门按照“全市制度统一、预算统筹编制、基金分级管理”的要求,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和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所占比例的要求,用三年时间分步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同时明确了2020年度大病保险按照55元/人的标准筹集。

  同步要求确保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9%以上,贫困人口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覆盖率分别达到100%的目标任务。

  (二)完善大病政策落实精准扶贫

  大病保险加大向困难人员倾斜,着力提高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包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由2万元降到1万元;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由60%提高到65%;取消建档立卡人员的大病保险支付封顶线。

  主动做好对困难人员服务工作。统筹医保经办资源和优化医保结算系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实行一窗受理、一站结算、一次办结。同时增强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提高贫困人口服务可及度。

  (三)健全医保政策做好管理服务

  加快医疗保障结算服务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实现每个统筹区都有医疗机构开通长三角门诊结算,扩大异地结算惠及面;建设综合监管工作模式,增强信息化对医保监管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管理服务。完善县域医共体和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医保医师诚信档案库;市实行统一经办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服务协议范本,市域内实现医保服务和管理的同质化和一体化。

  三、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具体联系处室为:基金监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78。

  【口播: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近日,市医疗保障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明确了大病保险向困难人群倾斜的相关政策,为我市困难群众提供更有力的医疗保障。】

  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本次政策调整主要围绕提高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和提升困难人员的服务可及度两个方面。具体主要包括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由2万元降到1万元;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由60%提高到65%;取消建档立卡人员的大病保险支付封顶线。同时,通过统筹医保经办资源和优化医保结算系统,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待遇实行一窗受理、一站结算、一次办结。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周建雄:我觉得这个政策最主要的,它是体现精准扶贫,就是尽可能的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最终更好的保障我们群众的身体健康。】

  据了解,此次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受益人群对象确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全市约17万困难群众为潜在受益对象,可减轻困难人员医疗负担约1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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