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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 有利于创业板回归创新创业定位

阅读:643 次 作者:熊锦秋 来源:红星新闻 发布日期:2019-10-19 16:14:15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创新创业资讯。

  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其中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笔者认为,这有利于推动创业板回归创新创业定位。

  创业板创立伊始,就承载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历史革命,创业板偏好“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性、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企业。不过,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降低了准入门槛,规定任何行业都可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毋庸讳言,创业板一些上市公司由于本身素质不过关,或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掉队,逐渐沦为壳公司,这些企业有的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对其实施重组或者重组上市,有一定的逻辑。而将重组上市标的限定为“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这是不忘开设创业板的初心,其当初定位本就应该是支持创新、创业,服务于创新型、成长型小微企业;高新技术等资产注入创业板壳公司,可以让创业板创新创业的成色更足、分量更重。

  此前的政策体系是不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重组上市的,之所以此次政策作出修改,笔者认为也或与科创板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协调有关。《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科创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科创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第五条则规定,科创公司拟实施重组上市的,拟置入资产的具体条件由上交所制定。既然科创板允许科创公司重组上市,自然创业板也应允许重组上市,当然重组上市标的资产也应符合创业板对创新创业等自身定位。

  现在创业板借壳上市松绑,防范其中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问题,当然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合理划定允许借壳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对于创业板一个传统产业的壳、不应允许借壳上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借壳上市跨行业嫁接在这样的壳之上,两个产业风马牛不相及,难以产生协同效应,没有太大现实意义,只会制造炒作效应,负面作用远大于正面作用;既然借壳上市需要满足与IPO同等条件,这种情形还不如让高新技术等产业自行IPO上市。

  其次,严打忽悠式借壳上市。有些市场主体为了炒作股价,可能打着借壳上市的旗号,实际运作可能半真半假、或者完全虚假,对此类炒作应从信披义务人虚假陈述角度予以追责;或从《“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角度,追究相关主体的市场操纵责任。

  其三,严打借壳上市中的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往往与市场操纵伴生,相关主体提前建好仓位,然后发布或真或假的借壳上市消息,借助市场操纵手段狂拉涨停板,老鼠仓在高位倒仓收货暴利,对相关主体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等行为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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