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2019年5月30日,赣州市人民政府颁布了《赣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并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背景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香烟生产国和消费国,烟民超过3亿人,被动吸烟者约有7.4亿人,包括1.8亿儿童。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内地每年有100多万人死于吸烟引起的各种疾病。据调查,我国二手烟暴露率最严重的3个场所依次为,公共场所72%、家庭67.3%、工作场所63%。
2013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杭州、广州、天津、克拉玛依、银川、哈尔滨、鞍山、绍兴、兰州、深圳、长春、唐山、南宁、西宁、青岛、北京、福州等城市制定或修改了地方控烟法规,这些控烟法规出台后,成效初显。根据2018年中国成人烟草调查,绝大多数人(超过90%)支持室内公共场所禁烟。从2010年至2018年,各类室内公共场所二手烟暴露率明显降低,其中公共交通下降幅度最大(34.1%至12.9%),其次是政府大楼(58.4%至31.1%)和医疗卫生机构(37.9%至24.2%)。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已经明确提出,政府要逐步提高全面无烟法规覆盖人口比例,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
二、出台依据
2017年12月5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办法》较以往的控烟措施来说,有什么不同?
(一)构建了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
(二)界定了政府、单位、个人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责任,强调了单位在控制吸烟工作中的责任内容;
(三)明确了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范围;
(四)突出预防未成年人吸烟,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和保护妇女儿童免受二手烟侵扰;
(五)规范了烟草广告行为;
(六)倡导了无烟单位、无烟学校、无烟医院等无烟环境创建。
四、禁止吸烟区域有哪些?
(一)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二)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均禁止吸烟:
1.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儿童公园、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2.妇幼保健机构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外区域;
3.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五、不可以设置吸烟区的场所有哪些?吸烟区设置有什么要求?
(一)不可以设室外吸烟区的场所:
1.儿童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2.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室外区域;
3.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游乐园以及儿童公园的室外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以设置吸烟点(区)的室外场所。
(二)吸烟区的设置规范:
1.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设置吸烟点(区)标识、引导标识;
3.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4.在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吸烟危害健康警示宣传。
六、《办法》明确定义了公共场所、室内和室外场所。
(一)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
(二)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电梯轿厢等。
(三)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七、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控烟工作中应该付有什么样的责任:
(一)建立控制吸烟管理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及其他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三)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八、作为一位普通公民,个人可以如何参与控烟
在禁止吸烟区域,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者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义务。
吸烟者不听劝阻或者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义务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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