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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阅读:1121 次 作者: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8-23 15:26:18
基本介绍:

  2017年4月,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若干意见》,结合自治区总体工作部署和教育工作实际,自治区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社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推进《实施意见》有关改革事项的深入贯彻落实,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政策规定,对《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国家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迫切需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符合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国家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势在必行。

  一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016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北京大学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这些都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处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相互叠加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仍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增强科研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三是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明确高校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放管服”的综合性改革,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活力。

  二、我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放管服”改革事项的主要特点

  我区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事项,对国家明确要求下放的事项,都在《实施意见》内不折不扣地下放高校,有些事项在现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体现了更大的支持力度。

  一是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具有高度共识。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若干意见》后,我区组织力量,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此次国家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主要涉及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和岗位设置、进人用人管理、教师职称和薪酬分配、经费和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到自治区诸多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人社厅、财政厅等。各部门对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认识统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和支持。在征求高校意见建议基础上,自治区有关部门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结合国家的改革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对《实施意见》作了多次细致认真的修改完善。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正式印发。

  二是《实施意见》与有关改革文件有机衔接。《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若干意见》的同时,注重融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处理好与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的文件的协调关系,处理好我区已经先行推进的改革举措的关系。例如:“改进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我区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及尚未列入该目录的新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初审,实行报备制;“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方面,融入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2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等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于今年将自治区本科高校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到高校;“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全面落实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处置报废资产等。

  三是对国家的改革举措做进一步细化和突破。在国家“放管服”改革事项的宏观指导下,我区《实施意见》对改革事项逐条进行了细化,使得有关工作事项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例如:在“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职称评审的内容要素,进一步细化了分类评价的要求;在“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方面,较国家的改革意见实现了更大的支持力度,允许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在“仪器设备采购”方面,规定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专用采购项目外,自治区高校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差旅费管理”方面,下放了高校科研人员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管理权限,自治区高校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研究并合理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等等。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改革举措

  (一)学位授权审核和专业设置改革的主要举措。《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若干意见》,在学位授权和本科专业设置等方面细化改革措施。

  一是完善制度,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组织开展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审核,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初审,审核或初审合格者报教育部审批。自治区将修订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办法》,完善审批备案工作。同时,将加强监管,对学位授权学科和授权点进行动态调整。

  二是强化引导,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备案制度。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并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专业方向。设置本科专业自治区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设置高职(专科)专业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是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开展专业设置评估、抽查。建立专业设置预警机制,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完善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开展专业设置评估、抽查,将评估、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主要依据。对存在人才培养定位不适应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不规范、就业率过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等情况,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举措。我区直属高校现有编制规模主要是2006年前后由自治区编办核定,随着我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现有编制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放管服”改革要求,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会同自治区编办、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探索制订在自治区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并选择2-3所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

  一是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制度。

  二是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高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人员和岗位总量内,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并完成岗位聘任工作。岗位设置方案向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备。

  三是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办学定位、类型特点、学生数等,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设机构方案向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编办报备。

  四是高校自主招聘人才。高校在人员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自主制定人才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并自行组织公开招聘,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等。自治区直属高校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备案。

  (三)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改革的主要举措。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我区《实施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根据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改革后,我区将本科高校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并将改进职称评审方式。

  一是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高等院校教师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研究及实验技术)职称评审权,发放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岗聘用。评审办法、实施方案、评审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条件暂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仍按现行联合评审方式进行。

  二是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高校要将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职务)评聘的首要条件,对于思想政治素质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建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

  (四)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改革主要解决的问题。我区《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关于“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的改革事项,主要解决五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使用权问题。通过完善预算拨款制度,优化拨款结构,来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针对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求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扩大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通过尽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切实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

  二是解决高校经费资金支付效率偏低问题。针对高校经费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简化用款计划编报内容,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切实减轻高校工作量。

  三是解决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问题。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另一方面,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以调动高校的积极性。同时,扩大了高校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改进了高校政府采购管理,下放了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等。

  四是解决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由税务部门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是《实施意见》对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控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资产;强化高校在资产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五)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改革的主要举措。为全面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分别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专门规定。

  一是在内部治理方面,要求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从校级、院系级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从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高校章程、纪律及校内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促进高校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健全高校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依法推进校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二是关于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实施意见》要求要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高校需制定承接有关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自治区有关部门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加强协调与指导,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改进服务质量,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六)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学习好宣传好。各有关部门、高校要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广泛学习,积极向广大教职员工宣传“放管服”改革工作事项,认真谋划学校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事项的工作举措,形成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贯彻好落实好。自治区教育厅将落实好学科专业设置、职称评审、完善校内治理等方面的改革事项;积极主动配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牵头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薪酬等方面的落实办法。各高校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三是做好分工协作。“放管服”是一项综合性的改革工作,涉及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方面,既要做好分工、明确责任,也需互相合作、密切配合,既要明确改革的短期目标,也要做好改革的长期准备。自治区教育厅将会同编制、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改革的统筹规划和任务落实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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