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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的政策解读

阅读:1182 次 作者: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28 15:32:02
基本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名称管理,提升道路命名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城市提升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济南市市区道路命名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经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25日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地名作为人们从事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广泛使用的媒介,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地名命名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但现行的地名命名体制机制已不适应当前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道路命名政策法规不适应。《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颁布,长期没有修订,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应地名管理实践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新路名命名需求成倍增长,每年需命名的道路达上百条。由于没有采取分级审批的程序,所有道路不分轻重缓急、主次干道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既增加审批环节、延长审批时间,又牵扯主要领导大量精力。因此,在积极争取修订法规之前,迫切需要先制定《规则》指导市区道路命名工作。

  二是道路命名程序不规范。道路命名是一项系统工作,要经过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多个程序,涉及发改、规划、公安、交通等多个部门。但在实际命名工作中,由于道路建设单位对命名程序把握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密切,命名审核审批程序不规范等原因,致使道路规划建设与道路命名脱节,造成个别路名“名出多门”、“不批就用”、“未批先用”;部分路名通名使用不规范、贪大求洋,专名庸俗化、怪异化;道路命名滞后、重名、一路多名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进而对办理落户、问路寻址、治理违停等带来诸多不便,在地名管理和使用中引发了不少问题与矛盾,亟待加以规范。

  三是道路命名缺乏文化底蕴、历史内涵和泉城特色。地名是一座城市的名片,体现一座城市的文化底蕴和脉络。对济南这座文化底蕴深厚的历史文化名城而言,由于原来《办法》未作要求,部分地名命名前没能做到精心规划设计,命名中没能很好的吸收专家意见和市民建议,所命名路名在传承城市文脉和城市记忆,挖掘泉城历史文化底蕴,体现济南城市元素等方面有所欠缺,需要在今后地名命名中予以重视、关注。

  二、制定依据及过程

  市民政局启动《规则》起草工作后,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通过深入调研,充分学习借鉴省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办法,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和省市相关专家的意见后,报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政府法制办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分10条,主要明确了道路命名原则和要求、道路专名通名使用规则、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部门分工及职责等。

  (一)关于道路命名的原则

  明确了《规则》的拟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市区范围内道路命名应以快速路、主干路、中心广场、标志性建筑、大型立交桥、重要交叉路口等作为道路起始点。

  (二)关于道路专名通名使用规则

  为解决地名命名无参照标准,命名随意性、盲目性的问题,《规则》对道路专名和通名使用规则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道路通名的划分原则和命名的基本要求,将道路通名划分为大街(大道)、路(街)、巷(胡同)三个等级。二是明确道路专名采词要求,申明道路命名禁止商业化冠名。道路专名应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同时应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内涵与时代精神风貌。

  (三)关于道路命名更名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提速、环境创新的要求,简化道路命名、更名申报程序,规范道路命名、更名申报材料,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参照先进城市对地名采取的分级审批的办法,《规则》规定道路命名(更名)一般按照申请、受理、实地踏勘、预命名、审核、论证、公示、审批、发布等程序办理。对道路建设单位、市区两级地名主管部门、市区两级政府等在各审批环节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不同道路名称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①市区内次干路、支路及其他规模较小的道路名称,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批;②市区内快速路、主干路及重要区域内道路名称,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③新建重点片区内成规模的重要道路名称,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另外,为了提高道路命名、更名质量,让路名更具权威性和广泛性,规定在研究决策前需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关于部门分工及职责

  道路名称是涉及全社会的事务,必须建立各有关方面相互配合的齐抓共管机制。因此,按照《办法》“规划、公安和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道路名称未经市政府审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使用由市政府审定的标准道路名称。

  四、出台情况

  《规则》已经2018年7月30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8月25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鉴于目前我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亟待命名的道路激增,迫切需要该《规则》出台予以规范,因此《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即2018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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