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的有序推进,惠州市在名城和街区保护方面再次出台规范和奖惩举措。日前,《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修订稿)》(下称《规定》)和《惠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稿)》(下称《办法》)公告并广泛征求意见。
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历史名城和历史街区的范围、保护举措、奖惩措施均作了详细规定,禁止在上述范围内开展影响和破坏历史文化景观的建设活动,负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保护不力,将依法依规追责、通报或处分。
历史文化名城维系自然和历史空间格局
历史城区是指由《名城保护规划》划定,能体现惠州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主要包括西湖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桥西片区(原惠州府城)及桥东片区(原归善县城)三部分。
实际上,惠州2014年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时,就一直乐于向国家专家组推介惠州独特的自然和历史空间布局。除了“江山湖海”的自然空间格局,惠州还具备“半城山色半城湖”的城址环境和“一街挑两城”的古城格局,这些都是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筹码。
《规定》要求,名城保护首先要维系好惠州的自然和历史空间格局,在此范围内,如果开展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进行影视摄制等,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报批。
其中,历史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的风格、体量、色彩、高度等必须符合《名城保护规划》要求,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人文景观等;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无法避开的,应当对其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历史城区内广告、招牌设置、地面铺装、建(构)筑物装饰、体量等应与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相协调。
此外,《规定》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以及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规定》还提出,各区、镇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史文化街区抢修整治不得损害街区真实性
2014年6月,金带街、水东街、铁炉湖、北门直街和淡水老街5条街区被评为广东省历史文化街区。目前,这5条街区正式纳入《办法》。
《办法》规定,各区、镇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街区保护规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整治修缮,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不得损害街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记者发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的建设活动要求最为严格《办法》提出,除保护规划中规定的必要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对现有妨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而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则要求适当放松。控制地带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同时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此外,历史文化街区装饰遵循传统面貌原则。在历史文化街区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风貌相协调,并上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拆除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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