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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阅读:879 次 作者: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10-15 16:28:50
基本介绍:

  2018年9月1日,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的十九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域空间减少、水质恶化、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湖泊功能严重退化。为进一步加强湖泊保护管理水平,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

  福建是全国首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水资源相对丰富,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740条,总长度24629公里,虽然列入全国水利普查的只有晋江龙湖,常年水面面积为1.53平方公里,但山塘水库众多,一旦受到污染,影响范围广、修复难度大。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从2017年3月全面推行河长制,晋江、永春、泉港等一些地方还率先探索实践了“湖长制”,明确河(湖)长及责任分工,强化统筹协调,注重系统治理,一些湖泊生态环境有所改善。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综合考虑湖泊管理保护的特殊性以及我省实际,在深入调研、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省河长办起草了《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9月1日《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基本框架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河湖长体系、湖长职责、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湖长设立。《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把河流、湖泊、水库、山塘等所有水域都纳入管理范畴,实现所有湖泊实施湖长制全覆盖。

  (二)关于湖长的职责。《实施意见》明确,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三)关于湖长制的主要任务。《实施意见》在深化落实河长制各项任务的同时,提出了加强空间管控、加强岸线管护、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等六个方面的任务。

  (四)关于湖长制的保障措施。《实施意见》从强化责任落实、强化要素保障、强化社会参与、强化督查考核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湖长制的保障措施,并要求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及时将年度河湖长制实施情况上报省委和省政府。

  三、《实施意见》明确的河湖长体系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我省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只有1个晋江龙湖,没有跨省的湖泊,但各主要流域范围内山塘水库众多。为此,我省河湖长制组织体系的设立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保留了自身的独特性。一是河湖长体系。在省级层面,省级设总河长2人,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全省河湖长制工作;设副总河长3人,由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协助领导全省河湖长制工作,并分别兼任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河长,负责领导相应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进行督导。在省级以下,《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乡要参照省级模式,建立健全河湖长组织体系,负责领导本辖区河湖长制工作;要逐个湖泊明确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已设河长的湖泊,河长更名为湖长;未设河长的湖泊,设立湖长;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市、县、乡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小微水体库塘可按片设置湖长。二是工作机构。《实施意见》明确,要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由各地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并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实现湖长制与河长制的有机衔接、无缝融合。三是河道(湖泊)专管员。《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将湖泊管护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范围,也可根据实际设置湖泊专管员,负责湖泊的日常巡查及管护等工作。

  四、《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在深化落实河长制各项任务的同时,进一步细化实化湖泊管理保护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控开发利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二是加强岸线管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沿湖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和节约集约利用,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三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严控入湖污染物总量,强化富营养化防治,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综合整治。严格入湖排污口设置与监管,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的排污口。四是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入湖河流整治和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建设清洁型小流域,限期消灭劣Ⅴ类小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地区应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和引水排水等措施,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五是加强生态治理与修复。强化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推进江河湖库连通、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落实,实施退田还湖还湿、湖泊宜渔治理,逐步恢复河湖水系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促使涉湖违法违规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生态修复。推进湖泊生态岸线、滨湖绿化带、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六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支持各地检察机关派驻河长办检察联络工作向涉湖领域延伸,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侵占水域、乱占岸线、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问题,整治一片、巩固一片。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五、《实施意见》要求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湖长制的顺利实施,《实施意见》从责任落实、要素保障、社会参与、督查考核等四个方面明确了湖长制的保障措施。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河湖长要切实负起提升河长制、落实湖长制的领导责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查、考核等工作,层层压实责任,努力做到水陆共治、河湖联治和统筹齐治,确保湖泊保护管理落到实处。二是强化要素保障。要切实摸清全省湖泊基本情况,抓紧编制完善湖泊名录,优化湖泊监测站点,及时划定管护范围,建立“一湖一档一策”,分类指导,因湖施策。三是强化社会参与。加大湖泊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力度,运用第三方监管以及借助志愿者、监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湖泊管护,激发社会参与热情。四是强化督查考核。将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对落实湖长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

  六、落实《实施意见》应重点抓好几件事

  这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是在总结各地率先探索实践、借鉴兄弟省份成功做法、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专门为我省湖泊量身定制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特殊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意见》明确了湖长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湖泊管理保护措施,也是对河长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为此,在具体贯彻落实中各地应重点抓好以下四件事:

  (一)加快方案出台。省委、省政府明确,九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这是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地必须在九月底前制定出台湖长制实施方案,确定湖泊名录,明确各级湖长。

  (二)细化实化任务。省级按照中央下达的湖长制六项任务要求,有针对性地提出“六个加”,各地应紧密结合自身实际,作进一步细化实化,明确阶段性目标及责任单位。

  (三)推进湖泊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因湖精准施策,抓紧启动“一湖一档一策”编制,抓好湖长制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河湖“清四乱”行动,强化湖泊管护措施。

  (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完善湖长制相关制度措施,将湖长制纳入河长制考核体系,加快部署推进,加大督导检查,加强考核问责,推动湖长制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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